|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347Q/2018-04663 | 文號 | 麗水利〔2018〕39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水利局 |
| 成文日期 | 2018-07-0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18-2018-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水利局、人力社保局, 開發區水利分局:
為切實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 規(2017〕1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和完善建設領域欠薪處理責任制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2號)等有關規定,市人力社保局、水利局聯合制定了《麗水市水利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麗水市水利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麗水市水利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麗水市水利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麗水市水利局????????????????????? ???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6月25日 ?
(此件公開發布) ?
麗水市水利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和完善建設領域欠薪處理責任制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2號)、《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條例》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開展“麗水無欠薪”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8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麗水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市場各方主體。
第三條??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本級和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水利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檢查、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四條??建設單位應將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列入招標文件專用合同條款,并須按有關規定和標準按月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資性工程進度款,監督施工承包企業落實農民工專戶設立、資金撥付、工資支付等各項規定和措施。對未按規定發放工資的情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水利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結合項目實際,在施工合同中對工資性工程款占合同價的比例以及撥付方式等予以約定。
第六條??項目開工備案時,建設單位應向水利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提交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托管協議、委托支付協議、專用賬戶設立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七條??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專業分包單位或勞務公司應委托總承包單位統一支付農民工工資。工程開工前總承包單位須到經備案的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單位應按月足額將工資從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發放至農民工個人賬戶上。
第八條??總承包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落實好施工現場維權公示制度,按月公示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總承包單位要做好農民工工資實名制管理臺賬,包括銀行支付農民工工資憑證、繳存信息、資金支付等相關資料的日常管理。
第九條??監理單位對于總承包單位每月提報的已完工程工資性工程款,應按有關標準審核。并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列入監理日記內容,督促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
第十條??建設單位未按月足額支付工資性工程款的,對主要負責人約談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開工備案等進行限制。
第十一條??總承包單位未按時提報已完工工程工資性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清單、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視情節輕重約談其法定代表人,列為年度重點監控企業,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視情節輕重按照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和信用評價等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和懲戒,并對其水利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創建、招投標和評優評先等方面進行限制。
第十二條??水利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水利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及實施細則,督導檢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并會同市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對專用賬戶開設銀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對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立案調查處理的欠薪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負責依法審查。對以非法手段討薪,甚至以討要工資為名或工程款為由擾亂社會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水利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麗水市本級水利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具體按照《麗水市市本級水利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實施。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水利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為更好地在麗水市市本級水利建設領域貫徹實施《麗水市水利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特制訂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一章 ?專用賬戶設立
第一條??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工程開工前,總包單位應到經備案的項目所在地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水利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托管協議》(附件1)。工程有專業包分、勞務分包的,總包單位應與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簽訂《水利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委托支付協議》(附件2),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的支付。
第二條??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應在合同中對專戶設立和管理予以明確,并對工資性工程款比例、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數額和支付方式等予以約定。
第三條??建設單位在辦理開工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該工程的《水利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托管協議》、《水利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委托支付協議》、《水利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設立證明》等相關材料,市本級所有規模以上在建工程的上述材料須同時報市水利局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二章 ?專戶資金支付
第四條??工程合同約定的工資性工程款作為工程款組成部分,工資性工程款占合同價的合理比例不低于20%。(特殊工程除外)
工資性工程款=合同價×合理比例
工資性工程進度款=工資性工程款÷合同工期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按時足額將工資性工程款轉入總包單位設立的專戶。工程開工建設后,建設單位應按月足額撥付工資性工程進度款。當工程實際進度明顯低于或高于合同進度時,建設單位可按實際完成工程量控制工資性工程進度款的撥付。
第三章 ?專戶資金使用
第六條??工資性工程款實行專款專用。專戶資金須專項用于已實名登記的農民工工資發放,不得用于農民工工資以外的價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設單位,總包單位、設立專戶的銀行共同監管。總包單位應將工資發放至已辦理實名制登記的農民工工資卡(銀行卡)中。
第七條??農民工進入施工現場務工,必須進行實名制登記。總包單位根據務工人員實名登記信息,每月15日前將勞務分包(專業分)包、施工班組簽字確認的上月農民工工資清單審核表(附件4)報監理單位審核并經建設單位確認后,每月月底前委托開戶銀行將工資直接劃轉至農民工個人銀行卡上。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并核驗、留存勞務分包(專業分包)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中必須明確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計價方式、支付時間、結算方式及保證按期支付、爭議處理等內容,確保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總包單位應設置勞務管理機構,負責考察所屬項目部勞務分包信用,負責勞務合同的簽訂和每月對所屬項目部勞務用工管理及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進行檢查等工作。項目部應設施工現場勞務管理員,具體負責項目部務工人員進退場登記、實名制花名冊建立、日常考勤、務工人員工程量及工資核算等有關工作。
第四章 ?專戶資金公示
第十條??每月15日前,總包單位應將經審核確認的農民工工資清單審核表,在工程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應主動將已支付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附件5)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60天內,總包單位須在施工現場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6),公示無異議后會同建設單位辦理專戶撤銷手續(附件7),賬戶余額作為工程款組成部分,應劃撥至合同約定的總包單位賬戶。
第五章 ?專戶監管
第十二條??市水利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監督檢查在建項目專戶設立、資金撥付、工資支付和公示、專戶信息報送等情況。
第十三條??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專戶設立銀行應于每季度5日前,將所有總包單位在該行設立的專戶對賬單及《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情況統計表》(附件8)報麗水市防范處置企業欠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水利局備查。
第十四條??市水利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通過日常清欠檢查和清欠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落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視情節輕重按照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和信用評價等有關規定予以公示和懲戒。對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企業,“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五條??項目所在地的銀行需經麗水市水利局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市水利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本《細則》實施情況,會同人民銀行定期對開戶銀行工資專戶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托管協議和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的銀行,由人民銀行按職責對其進行處理,同時不再作為總包單位設立工資專戶的備選銀行。
第十六條??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市本級行政區域內合同價為500萬以上的水利建設工程,均應按本《細則》規定執行,各縣(市、區)水利局、開發區水利分局可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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