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906 | 文號 | 麗政辦發〔2018〕82號 |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 成文日期 | 2018-08-0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留用地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留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入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消除集體經濟薄弱村,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切實保障失地農民長遠生計,進一步規范被征收土地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管理和使用,依據《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14〕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被征收土地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以下簡稱留用地)是指農村集體土地依法被征收為國有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外,還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為被征地村安排集體經濟發展留用的土地。
留用地指標可以折算為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等形式予以補償。
第三條 ?留用地和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專項用于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通過收益分紅的形式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增加農民收入。
留用地的使用必須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后,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開發、委托政府開發或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作開發。
政府為集體經濟組織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優先將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用于購買二、三產物業,發展物業經濟;確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農村建設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第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根據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人均耕地面積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留用地比例;或者與區片綜合補償標準相銜接,合理確定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標準。
第五條 ?留用地應當依法轉為建設用地。
征收集體土地產生的留用地相關費用應納入供地成本。
第六條 ?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被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七條 ?以留用地指標折算為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等形式予以補償的資金應當與征收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用一起兌現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八條 ?土地征收主管部門負責留用地指標的核實工作,以村為單位對留用地指標建卡造冊,實行臺賬動態管理。土地和房屋征收、發改、建設規劃、財政、城管、審計、農業、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留用地項目建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集體經濟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由農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指導、監督。
第九條 ?市區(含蓮都區)的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按照《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城市規劃區內村集體留地及其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04〕48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區村集體留地補充規定的通知》(麗政發〔2007〕85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中心城區被征地行政村村集體三產用房安置及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11〕161號)和《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麗水市區村集體留地補充規定〉的通知》(麗政發〔2015〕41號)執行。
其他各縣(市)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留用地比例、留用地的管理使用和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標準相應的具體政策。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8 年9月5日開始實施。
附件
麗政辦發〔2018〕82號.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