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19-14902 | 文號 | 麗政辦發〔2019〕52號 |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 成文日期 | 2019-12-1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蓮都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區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優惠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區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優惠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引導納稅人樹立“畝均論英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發〔2007〕5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11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競爭力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8〕9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優惠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以下簡稱專項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推進高質量發展為目標,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實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優惠政策,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二、適用對象
市區(蓮都區和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三、實施方法
(一)征收范圍和稅額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及稅額標準按照《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工作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5〕65號)執行,2020年及以后年度征收范圍及稅額標準另行發文。
(二)不同行業實行差別化評價方法。
1.工業行業
(1)工業行業減免范圍:根據市經信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工業企業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進行減免。綜合評價結果為A類的企業,按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給予100%的減免;綜合評價結果為B類的企業,按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給予80%的減免;綜合評價結果為C類和D類的企業不予減免。
(2)供電、供熱、燃氣、給排水、垃圾焚燒、污水處理等不列入畝均效益綜合評價范圍的公益性企業,參照非工業行業企業執行減免政策。
2.非工業行業
(1)非工業行業減免范圍:市區除工業行業外的其他納稅人。
(2)由市稅務局以畝均稅收為唯一指標進行評價并落實優惠政策,其中畝均稅收以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稅收實際貢獻除以納稅人用地面積計算確定(畝均稅收=稅收實際貢獻/用地面積)。對畝均稅收達到行業畝均稅收3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數,下同)的納稅人,按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給予100%的減免;對畝均稅收在行業畝均稅收200%以上但未達到300%的納稅人,按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給予80%的減免;對畝均稅收在行業畝均稅收100%以上但未達到200%的納稅人,按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給予50%的減免。
(三)其他減免規定。
1.房地產業,金融業,保險業,批發和零售業(僅指煙草、石油),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僅指電力供應),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僅指移動電信服務)等行業不享受分類分檔的差別化減免政策。
除房地產業外,上述其他行業限制減免僅指對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的大型中央、省屬企業限制減免。
2.對從事公益事業、承擔政府任務的,但目前畝均稅收貢獻不高的納稅人,可按規定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名單以及減免幅度由稅務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同意。
3.納稅人以出讓形式新取得的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導向的“確屬發展前景較好,但目前畝均稅收貢獻不大”的產業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權3年內給予50%的減免,納稅人可選擇從取得土地當年或次年起開始享受稅收優惠。
4.對在有效期內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參照“確屬發展前景較好,但目前畝均稅收貢獻不大”的納稅人,給予50%的減免。
四、“一票否決”及降低減免幅度的情形
1.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在上一會計年度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主管部門提出具體名單,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享受減免稅政策資格。
(1)存在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受到立案查處的,且偷稅金額占被查年度應納稅額10%以上的;經查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萬元以上,或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40萬元以上或100份以上,涉嫌構成犯罪的;因偷稅五年內被處以兩次以上(含兩次)行政處罰的;
(2)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查處,被列入浙江省環境違法“黑名單”的;一年內在不同時間受到生態環境部門3次(含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審批,先行建設并投入生產的;一類污染物濃度達到入刑標準50%(含50%)以上的;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3)發生一般(亡人)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4)存在違法用地情況受到處罰的;
(5)產能落后、能耗特別巨大,受到各級政府部門責令限期轉產或關停的(含列入政府重污染、高能耗整治行業且尚未驗收的企業);
(6)納稅信用等級評價列入D級的。
2.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稅務部門可酌情降低減免幅度,具體辦法由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1)逾期辦理納稅申報2次以上(含2次)的;
(2)欠繳、未繳、少繳或逾期繳納稅收的;
(3)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5)未按規定報送財務報表的。
五、畝均稅收相關指標口徑
畝均稅收=稅收實際貢獻/用地面積。
(一)稅收實際貢獻。
指納稅人稅費實際入庫數,具體包括納稅人自行申報(含自查補繳、征管評估查補稅款)且實際入庫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資源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契稅、環境保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委托代征收入、稽查查補收入、滯納金、罰款不計入基數。
其中,增值稅=增值稅不含調庫凈入庫稅收+生產型出口企業實際核準的免抵稅額
(二)用地面積。
指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包括納稅人自用、出租、無償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納稅人土地有產權證的,以證載面積為準;無產權證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稅務部門和納稅人三方共同確認。
(三)特殊情形處理。
1.“一企多地”:納稅人擁有多塊土地的,應按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主體合并土地,計算畝均稅收。
2.“一地多企”:納稅人將本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土地出租或提供他人無償使用的,并且城鎮土地使用稅由該納稅人繳納的,該出租地塊上產生的稅費收入計入出租方稅收實際貢獻,稅費收入按建筑面積占比法劃分。承租方為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如能準確核算該土地直接產生的稅費的,可以計入出租方稅收實際貢獻,不能準確核算的不予計入。承租方屬于限制性行業或者存在“一票否決”情形的,承租方的稅費收入不予計入出租方稅收實際貢獻。
3.集團公司可合并計算畝均稅收。集團公司合并計算畝均稅收是指集團公司控股比例超過50%的子公司可以合并計算,集團公司經營范圍中有房地產項目的,房地產項目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得減免。
4.上一年度土地實際使用時間不足一年的,可按上一年度土地實際使用時間將稅收實際貢獻折算成全年金額計入畝均稅收,實際使用時間以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起止時間為依據。
六、其他規定
1.對經營涉及多個行業的納稅人,以主營業務劃分行業,主營業務按照銷售收入孰高原則確定。
2.當年度已注銷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不予減免。
3.納稅人應如實履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義務,對存在故意少申報應稅土地面積的納稅人,不予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政策。
4.納稅人在減免稅年度及以前年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未繳清的不予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滯納金及稽查查補稅款不得減免。
5.納稅人既符合本文件規定減免條件,同時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房土兩稅”減免條件時,由納稅人自行選擇一項享受優惠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多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作為整體不得重復享受,即不允許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其他優惠政策,房產稅又享受畝均稅收優惠政策。
七、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為確保專項工作的有序開展,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建設局、市統計局、市商務局等相關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建立工作責任制,指定專人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工作落實。各單位的工作職責如下:
市經信局:牽頭做好企業綜合評價工作,向市稅務局提供企業綜合評價結果清冊;
市稅務局:負責公布每年非工業行業的畝均稅收及具體減免政策的解釋與實施;
市科技局:向市稅務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名單;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企業用地清冊;
蓮都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稅務局、市綜合執法局、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與本單位相關的“一票否決”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清冊;
其他未列明的部門和單位在稅務部門提出協助或提供有關資料要求時,應當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予以配合。
八、其他
1.房產稅減免參照城鎮土地使用稅分類分檔的差別化減免政策執行。
2.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并將根據上級政策變化進行相應調整。
3.《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工作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5〕65號)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方案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附件
麗政辦發〔2019〕52號.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