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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16W/2021-29490 | 文號 | 麗司〔2015〕37號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1-04-2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起草背景
為調動廣大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更好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獨特作用,規范市本級人民調解案件補助發放工作。
二、制度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2.《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
3.《中共麗水市委辦公室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麗委辦〔2011〕102號)
三、主要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二)《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明確,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為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地方財政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的安排和發放應考慮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糾紛的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的規范化程度。
(三)《中共麗水市委辦公室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切實把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落實到位。落實麗政辦發〔2007〕19號文件要求,不斷深化“以獎代補”激勵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