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848572H/2021-36390 | 文號 | 麗自然資規發〔2021〕49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成文日期 | 2021-12-2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63-2021-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讀:關于《麗水市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建設指導意見》政策解讀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民政局、建設局、市場監管局:
為規范我市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建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共同制定了《麗水市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建設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麗水市民政局?? ? ??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麗水市市場監管局
2021年12月22日? ? ? ? ? ? ? ? ??
麗水市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建設指導意見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不斷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加快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做好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建設工作,打造共同富裕山區養老麗水樣板,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資規〔2019〕3號)《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康養體系建設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浙委辦發〔2020〕63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9〕4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麗水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和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范圍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居住在社區的老人提供生活服務、保健康復、文體娛樂以及輔助服務的綜合性設施,包括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街道(鄉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等。
二、基本原則
(一)規劃統籌與用地保障相結合。以規劃為引領,著眼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因地制宜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布局規劃,突出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建設,加強計劃指標保障和有序安排供地。
(二)積極新建和存量挖潛相結合。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匯集多方面有利因素,通過新建、配建、存量利用等多種手段,著力增加居家養老服務供給,提升養老服務質量和水平。
(三)建設管理和投入運營相結合。通過部門合力和工作機制優化,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進行管理,實現從項目立項、規劃實施到交付使用、運營管理全鏈條無縫銜接,從而達到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預期目標。
(四)居家養老和醫療服務相結合。推動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有效結合,選準結合點,通過融合式、嵌入式等多種合作模式,切實打通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實現醫養一體化服務。
三、主要措施
(一)統籌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空間布局
1.積極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建設。各地應根據本地區人口基數、老齡化程度以及“十五分鐘幸福生活圈”要求,按照就近便利、醫養結合、相對集中等布局原則,合理安排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做到街道(鄉鎮)、社區全覆蓋。各地應將依法批準的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主要內容及時納入詳細規劃,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作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建設依據,切實發揮規劃對項目建設的引領主導作用。
2.明確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編制要求。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應落實各級國土空間規劃關于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原則和《浙江省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編制導則》(試行)相關要求,明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目標、規劃配置標準、規劃布局要求、資源整合利用以及社區環境建設等方面的內容。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布點應兼顧社區基本單元和服務半徑雙重標準,在區域較大的城市社區和較為分散的農村地區,適當提高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或加大布點,實現養老服務設施高效便民的運營目標。
(二)保障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需求
1.優先保障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新增用地需求。各地應積極爭取省級用地支持政策,利用好上級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予以安排,以保障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需求。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養老服務需求,分階段供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并落實到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做到應保盡保。
2.明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要求。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當地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在出具的住宅項目規劃條件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中提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配建要求。以出讓方式供地土地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民政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將擬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位置、建設規模、驗收標準、交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其他建設條件,與規劃條件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文件。
3.加強存量建設用地的整合利用。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經審查符合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或詳細規劃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辦理土地用途改變手續。建成的養老服務設施由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劃撥使用,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變規劃條件的地價款等;不符合劃撥條件的,原劃撥使用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合同,調整有償使用價款。
4.支持集體建設用地發展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養老服務設施。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養老服務機構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土地使用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支持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配套政策
1.鼓勵打造居家養老服務新標桿。各地可以試點先行,選擇一塊規劃符合、條件成熟、規模適中、設施配套較完善的地塊作為養老社區建設,探索研究養老社區建筑布局、平面戶型、適老化、智能化設計等相關標準,提出相關支持性政策,嘗試采用帶方案出讓等多種土地供地模式推進項目建設。
2.鼓勵合理利用閑置房產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國土空間規劃已經調整為非工業用地、近期未列入拆遷或整治改造范圍且經民政主管部門論證確需改造的閑置工業廠房,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提出的閑置房產利用,以及為了滿足安置等特殊需要和其他經論證確需使用存量房產建設以補齊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短板的項目,可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手續。在滿足當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水平的前提下,因實際情況需要,現狀醫療設施部分改造后可作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經消防等專業審查合格后可以不再另行辦理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手續。
3.規范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配建。新建住宅小區按照每百戶(不足百戶按照百戶計)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每處不少于300平方米(同時滿足不少于住宅建筑面積2‰)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最大程度發揮養老設施規模效益和服務質量,在滿足500米服務半徑的前提下,允許將多個相鄰住宅小區統籌集中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為進一步提高居家養老服務水平和居住品質,結合項目實際定位鼓勵高于以上配建標準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新建項目高于標準部分建設、產權無償移交給有關規定確定的政府部門或單位的,可以不計入容積率計算指標。
結合街道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總體運營管理需要,已建小區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在確保養老服務主體功能定位不變的前提下,允許用于醫療康復、輔具租賃、服務驛站等養老延伸服務用途。
已建社區可通過置換、租賃、購買等方式,在原有基礎上增加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落實服務半徑及配置標準面積要求。
4.鼓勵社會投入,同等享有建設補貼。根據養老服務實際供需矛盾,鼓勵養老服務專業機構利用自有產權和租賃用房建設用于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在符合詳細規劃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新建、擴建、改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同等享受財政扶持政策,具體按照《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執行。
(四)規范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作
1.明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設置要求。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宜靠近老年人居住集中的城鎮社區,鼓勵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文體活動中心、社區生活服務中心等設施綜合或鄰近設置。新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在二層及以上樓層設置的,應設置無障礙電梯。對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安排在首期,不得拆分,并宜與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統籌布局,同時便于投入使用后的運營管理。??
2.嚴格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實施管理。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應邀請民政部門或街道(鄉鎮)參加建筑設計方案會審,民政部門或街道(鄉鎮)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對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進行審核。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審查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對不符合規劃條件、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配建標準和規范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定建筑設計方案的同時函告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同步加強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建設跟蹤指導。
3.確保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正常交付。項目竣工后,自然資源和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進行核查,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或養老服務設施標準建設養老服務用房的,不予辦理規劃核實或竣工驗收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約定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五)明確部門職責共同推進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參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方案審查。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許可、建設用地供應、竣工規劃核實、不動產確權登記等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建設部門負責無障礙、適老化等施工圖圖審監管,牽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聯合竣工驗收,在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針對物業服務企業居家養老服務提供指導、督促和協調工作。
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工作。
本指導意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