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74X/2021-28238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公安局 |
| 成文日期 | 2021-03-1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現就起草《麗水市租賃房屋戶口遷移暫行規定》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戶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辦函〔2019〕7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快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不斷提高我市新型城鎮化水平。結合麗水人口可容納度的實際情況,在執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戶口遷移暫行規定的通知》(麗政辦發〔2016〕122號)的基礎上,將租賃房屋納入合法穩定住所范圍,進一步放寬城鎮租賃房屋落戶政策,特制定本規定。
二、文件主要框架內容及制定依據
《麗水市租賃房屋戶口遷移暫行規定》總體思路把握三個放寬:一是租賃房屋落戶范圍。將可遷移登記的常住戶口的租賃房屋范圍從政府提供的廉住房、公租房擴展至私有租賃房屋;二是放寬居住時限。原來按照我市實際承載能力,需繳納社保3年,承載壓力較小的縣市區可適度放寬。現在租賃房屋的只需連續居住滿一年在公安機關進行居住登記的即可落戶,取消了社保限制。三是放寬落戶的地址范圍。針對租住房屋的所有權人不同意的情況,可申請在居住地的社區集體戶登記常住戶口,同時進一步規范了社區集體戶的設立條件。
上述條件的設定主要基于三點理由及制定依據:一是根據上級精神。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號)文件精神,加快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不斷提高我市新型城鎮化水平,要求將租賃房屋納入合法穩定住所范圍。同時,根據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浙公通字〔2020〕5號文件規定,實際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鎮地區的,可以憑房屋權屬證明(含租賃房屋證明)、浙江省居住證或居住登記憑證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登記。二是根據本地實際。與省內杭、寧、溫等城市相比,麗水城市的凝聚力、吸引力不強,人口集聚效應并不明顯。同時,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鄉差距也在不斷縮小,農村居民進城落戶意愿并不強烈。近三年來,我市人口機械增長率連續三年負增長,2017全年機械減少人口2115人,2018全年機械減少人口4052人,2019全年機械減少人口5400人,減少人口呈持續增長之勢,如不進一步放寬落戶限制,很難實現城鎮化建設目標。三是借鑒其他地市經驗。湖州市、臺州市于去年年底下發了租賃房屋落戶政策,政策出臺之后,整體推進平穩,并無大規模進城落戶的現象,遷移數量依然較少。
三、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公安局;解讀人:王卉;聯系方式:0578-278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