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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325000986461759/2021-33642 | 文號 | 麗市監〔2021〕59號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市市場監管局 |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麗水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麗水市市場監管局黨組會審議通過,于2021年9月13日制定發布。為做好文件解讀工作,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于2018年1月1日實施,它將我國標準體系分為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市場主導制定的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并明確規定: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賦予我市制定的“市級地方標準”的權限,并與“省級地方標準”同屬于“地方標準”的范疇,在法律層面具有相同的地位。
隨著麗水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領域需要對相關技術要求予以統一規范,對麗水地方標準的需求量與日俱增。為加強麗水市地方標準的管理,提高地方標準質量和水平,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地方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麗水實際,制定《麗水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二、適用范圍
為滿足麗水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需要統一的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地方標準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共十章四十一條。地方標準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即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市市監局)負責全市地方標準管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地方標準工作。
(二)第一章總則主要介紹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制定原則,市市監局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
(三)第二章至第六章主要介紹地方標準制定程序,分為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和備案等階段,并詳細規定了工作流程以及市市監局、行業主管部門、起草單位、標準化技術機構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表格等。
(四)第七章主要介紹標準實施、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和監督。
(五)第八章主要介紹標準的復審時間及程序,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復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廢止三種情況。
(六)第九章檔案管理主要介紹標準研制過程中須歸檔的文件材料。
(七)第十章附則,如遇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急需出臺某項地方標準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簡化程序,盡快出臺。
四、解釋單位
《辦法》由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