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848572H/2022-00592 | 文號 | 麗自然資規發〔2022〕4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成文日期 | 2022-01-2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63-2022-0001 | 有效性 |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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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蓮都區、開發區分局:
????經研究同意《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實施細則(試行)》有效期延長兩年,即延長至2024年1月31日,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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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2年1月28日???????????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實施細則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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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全面推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合并辦理的實施意見》(浙自然資規【2019】2號)、《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2號)精神以及《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優化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與用地預審
(一)工作目標
通過合并辦理事項,整合申報材料,優化辦理流程等措施,對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實現一次申報、一次論證、同步審批,切實推進以“多規合一”為基礎的建設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提升自然資源部門行政審批效率。
(二)適用情形
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的通知》(浙土資規〔2018〕13號)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2號)等文件規定,需要同時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兩個事項的建設項目按照本實施細則(試行)實行合并辦理。
(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1、涉及新增用地,自然資源部用地預審權已經委托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或者按照《建設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規定(不含審批權限下放事項)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用地預審的,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并開展實質性審查,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用地預審。
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用地預審通過,或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及審批權限下放事項,用地預審權限在設區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按照確定的層級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
除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外,國務院、省政府、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備案,以及跨縣域的建設項目,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縣(市)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項目位于市轄蓮都區、開發區管理范圍內的,按照事權委托有關規定辦理。
3、需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項目位于縣(市)范圍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質性審查和提出初審意見,并出具相關附圖附件,上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4、特殊情況
(1)涉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涉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重大建設項目,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涉及省級風景名勝區的重大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位于蓮都區、開發區管理范圍內的,按照事權委托有關規定辦理。涉及風景名勝區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機構未合并的,申報前應報經林業主管部門“風景名勝區建設活動審批”事項審核同意;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機構已合并的,開展本單位內部審核。重大建設項目范圍按照《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有關規定認定。不再單獨設置“涉及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統一歸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審批”。
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活動審批事項按照浙江省林業局《關于規范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活動審批事項的通知》(浙林保〔2019〕97號)要求執行。
在風景名勝區內開展建設活動,應同時符合《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相關要求。
(2)涉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涉及自然保護區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機構未合并的,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得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辦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機構已合并的,開展本單位內部審核后方可辦理。
其中,建設項目涉及國家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前應先報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在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批”事項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涉及省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前應先報經省林業局“在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批”事項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
(3)使用已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再辦理用地預審,只審查規劃選址情況;非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不需辦理規劃選址審批,需要辦理用地預審的,只審查用地預審情況。審查通過后,均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4)已獲得選址意見書但尚未獲得用地預審意見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的,只需提交用地預審相關材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結后收回原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5)用地預審意見在有效期內的,選址意見書延續次數未超過2次的建設項目,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延期的,只需提交選址意見書延期相關材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結后收回原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有效期與原用地預審意見有效期一致。
(四)技術論證工作
需要對事關重大城鄉空間布局建設項目、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出具耕地保護暨占用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踏勘論證、節地評價報告的,不再單獨組織技術論證,將規劃選址論證報告、耕地保護暨占用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踏勘論證、節地評價報告和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進行歸并,按照《浙江省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論證報告編制技術指南》(試行)的要求,開展一次性技術論證,統一編制一個論證報告,即“多評合一”論證報告。
技術論證工作由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建設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的,由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請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進行論證。
(五)審批方式
1、整合申報材料。按照一個階段“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要求,整合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申請表》,兩項審查事項組合為一套材料,由政務服務窗口統一接件,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3.0版統一錄入。
2、優化內部流程。準予受理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申請,審查事項涉及內部不同內設機構的,應根據職責提出審查意見,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的承辦處(科)室報請研究后最終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3、規范統一出件。經審核,準予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的,由政務服務窗口進行統一出件,一同送達。
(六)其他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正本編號按照自然資源部規定的規則執行;附件記載的建設用地要求包括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兩方面內容,可以明確規劃條件的,應當依據法定規劃明確規劃設計條件;附圖以經脫密處理的數字線劃地形圖為底圖,比例尺不低于1:2000,線性工程可分幅出圖,附圖中應標明界址點坐標。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有效期三年,逾期重新辦理。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合并辦理
(一)工作目標
按照“一個事項一個部門統籌,一個階段同類事項合并”的總體要求,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合并辦理,高水平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審批改革,創造職能優化、協同高效、便民利企的營商服務環境。
(二)適用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建設單位申請需要同步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建設項目,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
(三)分類辦理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用地批準聯辦申請,經有建設用地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土地農轉用、征收審批手續,經批準方可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不再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規劃條件編制土地出讓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組織土地供應,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再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四)具體舉措
1、整合申報材料。按照一個階段“一份辦事指南、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的要求,整合優化申請表,將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申請表》、《建設用地批準書申請表》整合為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細化辦理制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合并辦理實行“統一收件、受辦分離、內部分辦、集中出件”制度。具備同時辦理條件的,一次性辦結、一次性出件;不具備同時辦理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理由,不予受理許可申請。
3、規范統一出件。經審核,準予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由政務服務窗口進行統一出件,一同送達。
三、分類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一)工作目標
根據建設項目類型、投資類別和規模大小等,分類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高水平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審批改革,創造職能優化、協同高效、便民利企的營商服務環境。
(二)適用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建設單位提出申請,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三)分類辦理
1、合并審查:政府投資并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鼓勵市、縣(市)發改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初步設計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實行聯合審查,審查通過并按規定公示后,直接核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符合條件的給予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企業投資類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建筑設計方案審查通過并按規定公示后,直接核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符合條件的給予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過程中,可自主選擇以建筑設計方案或建筑施工圖進行申請,同時對建筑設計方案或建筑施工圖的規劃和規范符合性進行承諾。鼓勵建設單位采用建筑設計方案進行申請,壓縮審批時間。
2、免于審查:“標準地”出讓工業項目、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工程項目以及小型工程項目(指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且建筑物位置不臨城市主、次干道及景觀敏感區,不影響周邊主體相鄰權的建設項目)不再單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根據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可以直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照麗政辦發(2020)3號麗水市違法建筑處置辦法第八條明確的相關內容不需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四、強化建設工程規劃實施監督管理
(一)適用情形
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應當按本規定實施規劃跟蹤管理。規劃跟蹤管理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進行批后抄告、規劃驗線管理、配合執法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竣工規劃核實(含用地復核)為主要內容的活動。
(二)總體要求
1、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劃許可時,一并出具規劃許可公告通知書,建設單位應根據通知書和《麗水市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公共牌制作的規定》對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有關內容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規劃許可公告牌,設立期限為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到建設項目通過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為止。
2、建筑工程竣工規劃測繪應當執行《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DB33/T-2018)和現行有關標準規定。
3、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內容抄告執法部門,配合執法部門進行監管。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管理部門的跟蹤管理,并有義務提供相關材料,協助做好跟蹤管理工作。
(三)工作內容
1、驗線管理
(1)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委托測繪單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完成施工放樣后,施工至±0.00設計標高應及時申請驗線,主要對建筑定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距離、建筑中軸線位置等進行核驗。
(2)受委托測繪單位進行現場驗線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派人現場確認。經驗線合格的,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線合格證明。經驗線不合格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應移送執法部門進行處理。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施工。
2、跟蹤監測
(1)為加強建設項目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的規劃跟蹤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規劃許可批后跟蹤監測工作,具體跟蹤監測要求在委托第三方機構合同簽訂時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定期進行抽查。
(2)監測過程中發現不按圖施工或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應及時告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函告執法部門。由執法部門并按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置,處置完畢后,方可繼續建設。
(3)根據工程實際需要,確需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變更,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后方可實施建設。
3、驗收管理
(1) 全面實施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用地復核驗收“二合一”辦理。優化一個辦理流程,整合一張申請表單,統一申報材料,同步實行網上申報。申報單位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報入口提交,按照全市統一的申報材料目錄清單,上傳申報材料。
將原審批結果《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書》和《復核驗收合格通知書》整合為《建設項目規劃核實和用地復核驗收意見》,不動產登記機構憑《建設項目規劃核實和用地復核驗收意見》等材料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項目的竣工標準按照《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區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執行。
(2)建設單位在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繪,竣工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DB33/T-2018)出具竣工測繪報告成果。
(3)嚴格控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分期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出讓方式供地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工程每期用地不得少于2萬平方米,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優先安排建設。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對應的用地范圍為單元組織,不得分次進行。
(4)建設單位在提交竣工規劃核實申請前,應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真實反映存在問題、整改措施和解決方案。
(5)驗收過程中應對以下內容進行核實:建設工程的功能、規模、建(構)筑物的定位、標高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的情況;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積、分類建筑用途及相應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各層層高、室內外地坪標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的情況;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設的情況;規劃許可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建筑及設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場地(包括臨時用地)清理情況;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履行情況進行復核;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內容。
(6)建筑面積誤差和建筑高度誤差
建筑面積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筑面積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面積的數值。建筑面積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為3%;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2%;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1.5%;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為0.5%;
累進計算的建筑面積合理誤差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可以視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規劃核實和用地復核驗收意見》。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但屬于增建單體建筑物的,仍可以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建筑高度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筑高度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的數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20米以內(含20米)部分為0.5%;20—100米(含100米)之間部分為0.25%;100米以上部分為0.1%;
累進計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誤差不得超過0.5米。
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的,有日照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該建筑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范或使周邊建筑不能達到日照標準的,無論是否在合理誤差范圍內,均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可以視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規劃核實和用地復核驗收意見。
(7)嚴格依據土地出讓合同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展規劃核實和用地復核驗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測繪成果報告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和用地復核驗收意見。
4、其他規定
(1)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規劃核實和用地復核過程中,發現存在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情形的,應將違法建設情形抄告執法部門進行處置。
(2)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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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一年。之前已受理的按原規定辦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附件: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預審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核實和用地復核申請表及申請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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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選址意見書和用地預審合并辦理
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來源 |
1 |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申請表 | 申報者提交 |
2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報省項目需提供) | 申報者提交 |
3 | 建設項目建設依據(項目賦碼信息、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者相關產業政策文件等) | 申報者提交或數據共享 |
4 | 建設項目擬選址紅線界限圖(提供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及圖件) | 申報者提交 |
5 | 標明項目位置的國土空間規劃總圖(含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總圖,空間管制規劃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及其他相關圖件 | 內部共享 |
6 | 需要組織技術論證的,提供論證報告(含規劃選址、踏勘論證、節地評價) | 申報者提交 |
7 | 項目用地邊界拐點坐標表,占用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還需提供占用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拐點坐標(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 申報者提交或數據共享 |
8 | 建設項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報省項目需提供),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提供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 | 申報者提交或數據共享 |
9 | 建設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 數據共享 |
10 |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初審意見(縣級上報時提供) | 內部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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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預審意見書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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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 名稱 | ||||||||||||
地址 | 郵政編碼 | ||||||||||||
社會信用代碼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E-mail地質 | 手機號碼 | ||||||||||||
建設項目概況 | 項目名稱 | ||||||||||||
項目統一代碼 | ?行業分類 ????????????????? | ||||||||||||
項目批準機關 | 項目批準類型(審批、核準、備案) | 項目批準 文號 | |||||||||||
項目擬投資規模(億元) | 建設規模 | ||||||||||||
項目建設依據(國家、行業、區域、省級規劃) | 選址論證 | ||||||||||||
項目類型 | |||||||||||||
選址和用地意向 | 項目擬建地址 | ||||||||||||
四至范圍 | |||||||||||||
地形圖編號 | |||||||||||||
項目擬用地總規模(公頃) | 總規模 | 農用地 | 建設用地 | 未利用地 | 圍填海 | ||||||||
合計 | 耕地(永久基本農田) | ||||||||||||
備注 | |||||||||||||
申請人承諾: 一、本單位(人)對本申請表以及辦理指南所告知的相關事項均已知悉并理解。 二、本申請表及隨表附送材料的內容均真實有效,符合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本單位(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單位蓋章: ????????????????????????????????????????????申請人簽名(章): ????????????????????????????????????????????????????????????年 ???月 ???日 |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批準聯合辦理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來源 |
1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 申請者提供 |
3 | 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預審意見或土地出讓合同(含規劃條件,附紅線圖)) | 內部共享 |
4 | 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 外部共享 |
5 | 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集體所有土地項目提供) | 申請者提供 |
6 | 用地紅線圖7份(1:500或1:1000總平面布置圖,含電子文件) | 申請者提供 |
7 | 壓覆礦、地質災害文件 | 內部共享 |
8 | 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勘測定界圖 | 申請者提供 |
9 | 建設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 外部共享 |
10 | 委托辦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 | 申請者提供 |
11 | 土地價格評估報告及會審意見(協議出讓時提供) | 內部共享 |
12 | 農轉用資料及實施到位的證明;存量建設用地資料及補償到位的資料 | 內外部共享 |
13 | 涉及違法用地補辦的提供行政處罰到位證明及同意補辦意見 | 內外部共享 |
14 | 涉及低效用地再開發的納入數據庫和專項規劃、經政府批復的再開發地塊改造方案 | 內部共享 |
15 | 涉及環保、水利、農林(林地審核意見)等相關部門同意意見 | 外部共享 |
16 | 實地踏勘表 | 內外部共享 |
申請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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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申請單位 | 名稱 | |||||
地址 | 郵政編碼 | |||||
社會信用代碼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建設項目概況 | 項目名稱 | 項目位置 | ||||
項目投資代碼 | 項目批準機關及文號 | |||||
項目類型 | ||||||
建設工期 | 建設規模 | |||||
用地情況 | 用地面積 | 用地性質 | ||||
分期建設 | 容積率 | |||||
土地取得方式 | ||||||
備注 | ||||||
申請人承諾: 一、本單位(人)對本申請表以及辦理指南所告知的相關事項均已知悉并理解。 二、本申請表及隨表附送材料的內容均真實有效,符合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本單位(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申請單位蓋章: ????????????????????????????????????????????申請人簽名(章): ????????????????????????????????????????????????????????????年 ???月 ???日 | ||||||
建設項目規劃核實和用地復核
申請材料目錄清單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來源 |
1 | 建設項目竣工規劃用地驗收申請表 | 申請者提供 |
2 | 單位機構代碼證或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單位申請);個人身份證復印(個人申請) | 申請者提供或數據共享 |
3 | 委托辦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 | 申請者提供 |
4 | 建設工程實測土地、房產、規劃綜合報告及圖件(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成果提交內容要求的測繪成果,其中包含規劃測量,綠地測量,地下管線測量等;施工單位繪制蓋章,并經建設單位確認的建筑竣工圖(含竣工規劃平面圖) | 申請者提供 |
5 |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 申請者提供或數據共享 |
6 | 土地出讓金(或劃撥價款)的繳納憑證 | 數據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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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規劃用地驗收申請表
申請單位 | 名稱 | |||
地址 | 郵政編碼 | |||
社會信用代碼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建設項目概況 | 項目名稱 | 項目位置 | ||
項目投資代碼 | 項目批準機關及文號 | |||
土地取得方式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 | |||
開竣工時間要求 | 土地出讓合同編號 | |||
項目類型 | ||||
竣工情況 | 用地面積 | 用地性質 | ||
建設規模 | 計容建筑面積(按不同用途按實填寫) | |||
不計容建筑面積(按不同用途按實填寫) | ||||
測繪報告編號 | ||||
自查情況 | (可以另附自查報告) | |||
申請人承諾: 一、本單位(人)對本申請表以及辦理指南所告知的相關事項均已知悉并理解。 二、本申請表及隨表附送材料的內容均真實有效,符合建設項目實際情況。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本單位(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單位蓋章: ????????????????????????????????????????????申請人簽名(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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