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47295F/2022-40639 | 文號 | 麗應急便函〔2022〕7號 |
| 組配分類 | 安全生產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2-01-1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開發區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化應急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特制定以下有關制度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行政執法通報制度。
市局在每月6日前以統計報表形式,對全市各縣(市、區)局上一個月開展執法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移送、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行政問責等情況進行通報。
每半年、一年對全市行政執法工作情況予以通報,并作綜合分析。
二、預警提示和約談制度。
根據統計情況,市局對行政執法工作相對落后的縣(市、區)局,提出預警提示或約談;
(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預警提示:
1.連續兩個月通報排名在末位的;
2.連續三個月通報排名在后三位的;
3.行政處罰案件數量、質量或報送的典型案例未完成的;
4.工作拖拉,落實不力的;
預警提示采用函告、電話等方式。
(二)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約談:
1.半年通報排名在后三位的;
2.全年未完成任務的;
3.被上級通報批評的;
4.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約談對象為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科室負責人。
三、行政執法業務培訓制度。
市局每年組織兩次行政執法業務培訓,各縣(市、區)局每年開展一次以上的政執法業務培訓。
四、建立行政執法督查制度。
市局定期、不定期采取專項或綜合等形式對縣(市、區)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縣(市、區)對鄉鎮、街道、園區也要開展相應的督查檢查。
五、行政執法年度考核制度。
行政執法工作列入應急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1.年度任務未完成的,不得評為優秀;
2.被省廳或市司法局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不得評為優秀;
3.被應急部通報批評一次以上的,不得評為優秀;
完成年度綜合任務指標超出20%以上的;被省廳以上表彰的;給予相應加分。
六、行政執法內部運行工作機制。
市行政執法隊以督促指導縣(市、區)行政執法工作為主,負責辦理重大、疑難、復雜以及上級交辦、需要提級的案件;負責跨區域執法案件的組織協調。一般性案件由縣(市、區)局辦理;工礦、危化等專業性較強的案件,由各處(科)室為主辦理,行政執法隊配合。
每年一月份,市局下達年度初步執法任務,各縣(市、區)局要在每年一月份編制本年度初步的執法計劃和工作方案(最終的年度計劃和方案,等省廳文件下發后再進行調整和完善)。
七、行政執法考核評比制度。
1.每年開展一次執法比武。
2.每年開展案卷評查。對各縣市區所辦案件進行抽查。
3.每年底進行考核評比。對有下列情形的,實行一票否優:
(1)所辦案件被行政復議訴訟并敗訴的;
(2)所辦案件被舉報,經查實確實存在較大問題的;
(3)所辦案件被媒體曝光,經查實確實存在較大問題的;
(4)所辦案件在案卷評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
八、行政執法人員廉潔自律規定。
執法人員要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精準、科學、嚴謹、文明執法。
1.嚴禁向當事人吃、拿、卡、要,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2.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遵守工作紀律,嚴守保密規定。
3.執法人員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濫用職權,不得越權執法。
4.執法人員所辦理案件與本人或親屬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可能影響到公正處理的,應主動提出回避,堅決杜絕人情案、關系案。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