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3-44558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市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市政府制定下發了《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麗政辦發〔2023〕66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通知》制定的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精神,根據省、市有關開展涉營商環境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要求,市司法局組織開展了對不符合優商環境、工作實際和發展需要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的工作。
二、上位依據
《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對《麗水市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麗政令第31號)等四件文件進行修改。
1.將《麗水市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麗政令第31號)第十一條刪除。
2.將《麗水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麗政令第40號)第九條修改為:“麗水市城建檔案館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3.將《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20〕60號)二(三)1中的“《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修改為“《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4.將《麗水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麗政發〔2017〕49號)第十八條(三)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控制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中的“80”修改為“50”。
第十八條(四)修改為:“(四)除中標候選人外,投標保證金在確定中標候選人公示結束后予以退還。”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設計深度能夠滿足材料、設備采購要求,且工期不超過18個月的項目,投標人可對部分材料和設備設置暫定品牌,但在招標控制價推薦品牌中必須載明‘或相當于’。”中的“投標人”修改為“招標人”。
此外,對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廢止《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人行、市林業局關于推進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業務發展的意見》(麗政辦發〔2007〕3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3〕161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麗政辦發〔2011〕127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麗政辦發〔2014〕138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城市工程管線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03〕57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07〕70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全社會研發投入提升突破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麗政辦發〔2019〕26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0〕150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市區基礎教育“三年攻堅”行動項目資金安排有關事宜的抄告單》(麗辦抄〔2017〕35號)、《麗水市征用土地管理辦法》(麗政令第8號)等十件文件。
四、施行時間
《通知》主要內容為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為保證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特別是為了盡快廢止主要內容與優化營商環境要求、我市工作實際、發展需要以及上位制定依據不一致、不銜接、不適應的文件,不設置30日的寬限期,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其它
市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對修改后的文件重新公布。
解讀機關:麗水市司法局
解讀人:陳女士
咨詢電話:0578-2106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