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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16W/2023-44796 | 文號 | 麗司〔2023〕40號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行政機關政策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現對《麗水市司法局關于委托實施律師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初審職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制定的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意義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按照《浙江省司法廳關于擴大委托實施律師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職能范圍的通知》(浙司〔2023〕113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浙江省司法廳關于擴大委托實施律師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職能范圍的通知》(浙司〔2023〕113號)等。
三、主要內容
(一)公布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和審批初審事項。律師事務所(分所)行政許可,專(兼)職律師行政許可,公職、公司律師審批等事項初審委托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實施。市級單位公職、公司律師審批事項的初審由蓮都區司法局承擔。
(二)明確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起實施。之前已經提出申請尚未完成辦理的,由市局繼續辦理。
(三)提出工作要求。主要從做好事項承接、加強指導監督、落實監管責任等方面明確相應工作要求:
各縣(市、區)司法局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遵循“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在委托范圍內以市局名義行使相關行政許可和審批初審職權,履行行政許可職責,承擔行政許可責任;要根據本地實際優化審批流程,強化審批人員配備和硬件保障,認真做好委托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確保審批質量和效率。各區縣司法局在委托事項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市局將協調解決委托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評估委托實施的效果;通過線上隨機抽查和定向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委托實施工作的監督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許可、審批的,及時督促糾正;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將對委托的事項進行調整。
四、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麗水市司法局。
解讀人:徐玥,聯系電話:0578-2106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