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451w/2023-43452 | 文號 | 麗教辦〔2023〕72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教育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9-0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4-2023-0008 | 有效性 | 廢止 |
ZJKC04-2023-0008
各縣(市、區)教育局、市直屬學校(單位):
為促進教育系統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根據《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辦法》《浙江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麗水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規定,特制定《麗水市教育局關于〈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
本文件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麗水市教育局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教育局關于《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制定裁量基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處罰標準 |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 實施 處室 | ||
輕微行為--基準 | 一般行為--基準 | 嚴重行為--基準 | |||||
1 | (麗水)對在幼兒園、中小學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行為的行政處罰 |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 |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在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在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等禁止吸煙區域吸煙的,分別由當地交通運輸、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辦公室 |
2 | (麗水)對幼兒園、中小學等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行政處罰 | 《麗水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 | 前款規定禁煙區的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不予勸阻、制止,不及時報告的,由該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其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對其營業場所內的吸煙行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機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 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 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