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6894/2024-40977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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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據
(一)制定背景。?
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是汽車制造、信息通信、交通運輸等行業深度融合發展的新興業態,產業鏈條長、科技密度高、帶動作用強、發展前景廣。202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支持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等活動。近年來,隨著功能型無人車的興起和應用,為更加全面對我市智能網聯車的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進行管理,參照杭州市等地區做法,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前提下,對麗水市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改,《麗水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麗水市公安局 麗水市交通運輸局關于修改<麗水市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麗經信〔2024〕3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于2024年6月5日印發。
(二)制定目的。?
通過本《實施細則》修改,推動我市汽車智能化、網聯化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推進自動駕駛技術與交通管理、智慧交通以及智慧城市深度融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構建完善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體系。
(三)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同時充分借鑒省內先行地區做法,在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根據我市實際制定。
二、細則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包括適用范圍和定義、組織管理、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道路測試申請、遠程測試申請、示范應用申請、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附件等共九個部分。《實施細則》立足產業發展需要,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兼顧技術創新與風險管控、產業發展與公共安全的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范圍和定義。明確在麗水市范圍內進行智能網聯車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需要開展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主體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對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及封閉道路(測試區)進行定義,明確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范圍為麗水轄區內各類道路(如公路、城市道路、專用道路等)。
(二)組織管理。說明應成立麗水市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聯席工作小組,以及聯席工作小組主要職責,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申請事項進行論證評估,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協助聯席工作小組對麗水市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進行管理。
(三)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說明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應滿足的要求,主要包括單位性質、業務范疇、事故賠償能力、測試評價規程、遠程監控能力、日常監管、事件分析能力、網絡安全保障能力、運營服務能力等。說明駕駛人應滿足的要求,主要包括合同關系、駕駛經驗、無違章記錄和違法記錄、上崗培訓、應急處置能力及接管能力等。明確智能網聯車輛應滿足的要求,主要包括安全檢驗、駕駛模式、數據記錄等。
(四)道路測試申請。要求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應由第三方機構依據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規范或團體標準進行測試并出具測試報告。聯席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受理、審核道路測試申請,確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性自我聲明。明確測試申請流程和異地互認原則,對增加測試車輛的申請流程進行簡化。
(五)遠程測試申請。明確遠程測試的要求,除滿足道路測試的基本要求外,測試主體還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開放道路上進行不少于20000公里的道路測試,且駕駛員應完成50小時以上的自動駕駛測試車輛遠程控制操作。
(六)示范應用申請。要求示范應用主體在進行示范應用前應以自動駕駛模式進行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七)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說明聯席工作小組各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和工作機制;明確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過程中應遵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依據安全性自我聲明開展相關工作。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主體及第三方機構應定期報送測試情況和報告。對終止測試與示范應用的情況進行說明。
(八)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明確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處理。道路測試、示范應用主體應如實上報交通事故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材料上報聯席工作小組。
(九)附件。附件1為實施細則的術語定義,主要包括智能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創新設計自動駕駛車型、設計運行范圍和設計運行條件等。附件2為智能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主要包括交通信號識別及響應、道路交通基礎設施與障礙物識別及響應、行人及非機動車識別及響應、周邊車輛行駛狀態識別及響應、動態駕駛任務干預及接管、風險減緩策略及最小風險狀態、自動緊急避險、車輛定位等。附件3和附件4分別為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模板。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在適用范圍和定義條款新增“本實施細則所稱智能網聯車輛,包括智能網聯汽車和功能型無人車。”
(二)根據適用范圍和定義條款新增內容,在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條款,在原實施細則的基礎上,新增“用于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的功能型無人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三)根據適用范圍和定義條款新增內容,在道路測試申請條款,在原實施細則的基礎上,新增功能型無人車道路測試相關內容。?
(四)根據適用范圍和定義條款新增內容,在示范應用申請條款,在原實施細則的基礎上,新增功能型無人車示范應用相關內容。
三、關鍵詞解釋
本實施細則所稱智能網聯車輛是指搭載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并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X(人、車、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并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的新一代車輛。智能網聯車輛通常也被稱為智能車輛、自動駕駛車輛等。
智能網聯車輛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根據系統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需要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特定環境下系統會向駕駛人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乘客可以不響應系統請求;完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不需要駕駛人、乘客介入。
本實施細則所稱功能型無人車,是指搭載傳感器、控制器、 執行器等裝置,融合通信與網絡技術,采用無駕駛艙設計,具備自動行駛功能,用于物流、巡檢、零售、環衛等特定用途的輪式設備。
本實施細則所稱創新設計的自動駕駛車型,是指基于無人駕駛技術對車輛結構、形態、部件、功能等進行創新設計,不同于傳統各種類別車型,現行強制標準暫未能覆蓋和明確要求的智能車輛。
本實施細則所稱設計運行條件(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ODC)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于其功能運行的各類條件的總稱,包括設計運行范圍、車輛狀態和駕乘人員狀態等條件。其中,設計運行范圍(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ODD)是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于其功能運行的外部環境條件,一般包括:1)道路邊界與路面狀態;2)交通基礎設施;3)臨時性道路變更;4)其他交通參與者狀態;5)自然環境;6)網聯通信、數字地圖支持等條件。
四、實施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即日生效,原《麗水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解 讀 人:陳智俊,王聰;聯系電話:0578-209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