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5-43887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建設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背景和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精神,加快解決我市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推動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建和供給,規范其運營管理,參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結合市區實際情況,特制定《麗水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文件依據
《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七部分,對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適用范圍、各方職責、房源建設和籌集、申請購買、配售管理、售后管理及監督管理等方面予以規定。
四、具體內容
(一)明確概念。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重點面向住房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引進的人才等群體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二)房源籌集和限定面積。按“以需定建(購)”原則,可采用多種方式籌集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戶型建筑面積以70-90平方米為主,一般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三)準入條件。申請對象應符合戶籍、住房、收入、社保繳納等條件。戶籍條件為主申請人具有城鎮居民戶籍,其中城市引進人才家庭不受戶籍限制。住房條件為家庭成員在市區無自有住房(住房包含已登記或已網簽備案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3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未享受過政策性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差補助,未以本人名義申請過市區批地建房。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蓮都區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其中城市引進人才家庭不受收標準限制。主申請人在麗水市區范圍內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不少于6個月(無欠繳、補繳記錄),且申請時處于正常參保或繳納狀態。
(四)配售價格和配售程序。配售價格的構成要素包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財務成本、稅費和不高于成本總額5%的利潤等因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實行公告、申請、審核、搖號、選房、簽訂合同、付款方式。
(五)售后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不得變更為商品住房,不得以買賣、贈與等方式上市交易。如長期閑置、確需轉讓、因辭職已離開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需對房屋所有權進行處置等情形的,依申請或按規定,由實施主體回購或者由輪候庫內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規定封閉流轉。回購原所購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折舊確定,住房折舊按每年2%的折舊率予以核減,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回購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
(六)監督管理。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取消其購房資格,5年內不得申請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對購房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選房后未按規定簽訂買賣合同,或因自身原因導致簽訂的買賣合同被解除,已取得的購房資格即時失效;發生回購的視同放棄購買。以上情形累計出現兩次,5年內不得申請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區(蓮都區、麗水經開區,下同)范圍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配售管理和監督管理活動。
五、關鍵詞解釋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重點面向住房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引進的人才等群體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六、注意事項
本辦法自2025年6月30日施行。
七、解讀機關及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徐女士
咨詢方式:0578-2106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