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5-1010456389 | 文號 | 麗政發〔2025〕16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0-2025-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城鎮低效用地認定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城鎮低效用地認定辦法(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國土空間規劃條例》有關規定,為盤活利用存量土地,促進土地節約集約,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一、城鎮低效用地定義
城鎮低效用地是指城鎮開發邊界內不符合現行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利用粗放、布局散亂、設施落后、閑置廢棄以及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要求的存量建設用地,主要包括低效工礦(倉儲)用地、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商業服務業用地、低效設施類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納入低效用地再開發范圍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應當權利歸屬清晰、主體明確、不存在權屬爭議。
二、認定標準
(一)低效工礦(倉儲)用地。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低效工礦(倉儲)用地:
1.經批準納入城市有機更新、老舊小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等計劃的;
2.實施區域統籌或成片開發,以及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帶動片區綜合開發土地征遷區塊的;
3.規模以上企業畝均稅收低于省定低效企業分區域分行業指南標準的;
4.規模以下企業連續2年畝均效益綜合評價列入D類,或連續2年畝均稅收低于1萬元/畝的;
5.容積率、建設系數低于《自然資源部關于發布〈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72號)控制指標要求80%,影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
6.產業業態為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或與所在片區產業規劃導向不符的;
7.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要求,且整改后仍無法達到要求的;
8.已經閉坑的采礦用地。
(二)低效居住用地。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低效居住用地:
1.經批準納入城市有機更新、老舊小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等計劃的;
2.實施區域統籌或成片開發,以及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帶動片區綜合開發土地征遷區塊的;
3.住宅結構存在安全隱患,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建筑安全鑒定為C、D級危舊房屋的。另外,C、D級危舊房屋周邊同時期建設的同品質住宅,可視居民集體意愿與危舊房屋連片納入城鎮低效用地范圍;
4.建筑物耐火等級低且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防火和滅火要求的。
(三)低效商業服務業用地。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低效商業服務業用地:
1.經批準納入城市有機更新、老舊小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等計劃的;
2.實施區域統籌或成片開發,以及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帶動片區綜合開發土地征遷區塊的;
3.開發強度低、業態不合理、房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或設施陳舊、長期閑置的。
(四)低效設施類用地。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公用設施用地、交通運輸用地和特殊用地,可認定為低效設施類用地:
1.經批準納入城市有機更新、老舊小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等計劃的;
2.實施區域統籌或成片開發,以及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帶動片區綜合開發土地征遷區塊的;
3.設施布局不合理,導致服務人口或社會效益遠未達到預期目標的,一般為地均服務人數指標明顯低于國家、省有關標準的(具體比例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五)其他低效用地。除上述情形外,經各縣(市、區)政府、麗水經開區管委會認定確需納入再開發利用的其他低效存量建設用地。
三、認定流程
各縣(市、區)政府、麗水經開區管委會作為轄區范圍內城鎮低效用地認定的責任主體。
認定程序:
(一)調查評價。通過現場排查、調閱資料、查詢檔案等方式進行調查評價,查清土地、房屋權屬、位置、面積、批準用途、畝均效益和土地開發利用等情況。涉及的用地單位(企業)應積極配合調查工作。
(二)審核認定。各縣(市、區)政府、麗水經開區管委會組織屬地發改、經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廣旅體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認定標準和調查評價結果,綜合分析認定城鎮低效用地并出具認定意見。
(三)入庫備案。根據各縣(市、區)政府、麗水經開區管委會城鎮低效用地認定意見,建立城鎮低效用地臺賬,并由屬地自然資源部門納入省級自然資源部門低效用地數據庫備案更新。
四、其他事項
(一)各縣(市、區)政府、麗水經開區管委會可在以上認定標準和流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標準、規范流程,推動城鎮低效用地認定工作有序開展。
(二)麗水市區北城范圍內的城鎮低效用地認定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自然資源局具體組織實施。
(三)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若遇國家、省出臺新規定,所涉及的相關內容相應調整執行。
(四)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