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6-1010613806 | 文號 | 無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府辦(市政府研究室) |
| 成文日期 | 2026-07-0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麗水市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以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購價、優惠價標準》于2026年7月2日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背景
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關于臨時安置費等標準每兩年公布一次的相關規定,2025年12月,市征收指導中心啟動了《麗水市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以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購價、優惠價》(以下簡稱臨時安置費等標準)的修訂工作。
二、主要依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590號國務院令)
(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年修正)
(三)《麗水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麗政發〔2021〕32號)
三、《標準》的主要內容
《臨時安置費等標準》內容包括5部分,一是臨時安置費標準和說明;二是搬遷費標準和說明;三是工業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助標準;四是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和說明;五是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的廉購價、優惠價標準。
四、具體內容
通過市場調研,了解到麗水市區房屋租賃市場基本保持穩定,大宗建筑材料略有下降,地方建材及人工成本略有增長,房屋建造成本整體基本保持穩定。立足市區實際情況,兼顧政策的平穩延續,《臨時安置費等標準》維持原標準,不做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臨時安置費標準
(一)Ⅰ區片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標準:
1.安置方式為貨幣安置的,住宅和辦公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9元/㎡/月,廠房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5元/㎡/月,補助時間為6個月。
2.安置方式為產權調換的,住宅和辦公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9元/㎡/月,廠房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5元/㎡/月,補助時間按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
3.安置方式為公寓安置的,住宅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9元/㎡/月,補助時間按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
(二)Ⅱ區片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標準:
1.安置方式為貨幣安置的,住宅和辦公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5元/㎡/月,廠房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2元/㎡/月,補助時間為6個月。
2.安置方式為產權調換的,住宅和辦公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5元/㎡/月,廠房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2元/㎡/月,補助時間按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
3.安置方式為公寓安置和遷建安置的,住宅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5元/㎡/月,補助時間按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
(三)Ⅲ區片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標準:
1.安置方式為貨幣安置的,住宅和辦公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2元/㎡/月,廠房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0元/㎡/月,補助時間為6個月。
2.安置方式為產權調換的,住宅和辦公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2元/㎡/月,廠房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0元/㎡/月,補助時間按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
3.安置方式為公寓安置和遷建安置的,住宅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12元/㎡/月,補助時間按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
(四)商業用房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予以一次性補助。
(五)臨時安置費計算具體事項。
1.大港頭鎮、碧湖鎮、老竹鎮政府所在地范圍參照Ⅱ區片范圍標準執行。
2.實行產權調換、公寓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騰空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計算臨時安置費。補償人超過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未提供安置房,自逾期之月起按文件規定的臨時安置費標準進行雙倍支付。
3.選擇遷建安置的,臨時安置費計發周期自被征收房屋騰空當月起至安置宅基地交付后滿6個月。如安置小區交付滿6個月后,小區道路硬化、供水供電等基礎生活配套仍未完善,征收實施單位需按既定標準持續發放臨時安置費,直至相關配套全部到位。實行遷建安置的,補償人超過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當月起,按照臨時安置費標準雙倍計發臨時安置費。
被補償人違反合同約定,以拒絕搬遷等形式阻擾而延誤配套工程建設時間,不參加或干擾安置地基選定,選定后不按時辦理安置地基交接手續,以及逾期不動工建設的,補償人可按約定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4.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
共有產權房屋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繼承、析產(或分攤)后戶均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標準
用途為住宅、商業、辦公的搬遷費標準為16元/㎡ ,補助次數為2次;工業用房的搬遷費標準為50元/㎡,補助次數為1次。搬遷費每戶每次不低于2000元,共有產權(含繼承、析產、分攤)按一戶計付。工業企業對搬遷費標準有異議的,可由補償雙方委托評估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標準
(一)工業用房:按被征收工業用房評估價值的5%予以一次性補助。
(二)商業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5%的標準予以一次性補助。
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
針對1990年4月1日以后改變用途為商業用房,實際用于商業經營、持有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發票的,按原法定用途補償安置后,再實行分時段梯度補貼:
(一)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按被征收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的30%給予補貼。
(二)2001年8月1日以后至征收公告發布的前兩年:按被征收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的20%給予補貼。
但原法定用途市場評估價加上補貼之和不能超過被征收商業用房的市場評估價數額。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的廉購價、優惠價
(一)北城區塊(中心城區)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購價為1100元/㎡,優惠價為3100元/㎡;與住宅安置房搭配的儲藏間按廉購價認購,車庫(位)按市場價認購。
(二)南城區塊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廉購價為970元/㎡,優惠價為2950元/㎡;與住宅安置房搭配的儲藏間按廉購價認購,車庫(位)按市場價認購。
(三)聯城、碧湖、大港頭等可實施公寓安置的區域,參照南城區塊價格及配套認購標準執行。
五、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補助等標準片區劃分示意圖

六、關于施行時間
本文件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本文件發布施行后,往年已征收未安置的項目臨時安置費標準,以及遺留項目未簽約的住宅、廠房、辦公用途的臨時安置費標準按本文件執行;遺留項目未簽約的搬遷費按本文件執行;遺留項目未簽約的工業、商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標準按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七、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麗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導中心;解讀人:毛其河;咨詢電話;0578-2251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