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848572H/2026-1010481535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2-0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24〕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調整市本級商品類住宅及原國有土地拆遷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土地出讓金補繳標準的通知》(麗自然資規發〔2026〕4號)。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調整背景和目的
為加強麗水市本級土地二級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運作及管理工作,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24〕7號)附件《麗水市本級土地二級市場土地出讓價款補繳程序和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點規定:“2000年7月19日以前經依法批準并已開發建設的劃撥土地,未改變原批準用途(指原批準的建筑使用性質和土地使用權用途),符合現行城市規劃的建設用地性質,但已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供地的,經申請可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其中商品類住宅(指簽有正式商品房銷售合同的商品房)及原國有土地拆遷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讓金補繳標準每兩年調整一次。”該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兩年調整周期已屆滿,需對相應補繳標準進行評估和調整。
此外,受宏觀經濟環境、市場供需關系等多重因素影響,近兩年我市房地產市場整體呈現趨冷態勢,交易活躍度有所降低,老舊房屋市場價格普遍回落,拆遷比準價也相應下調。考慮到這些實際情況,有必要適時考慮上述標準的合理性。
二、主要依據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24〕7號)
三、主要內容
基于當前房地產市場環境與拆遷比準價變化,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并兼顧社會接受程度,經市自然資源局地價確認小組審議、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此次調整對上述商品類住宅(指簽有正式商品房銷售合同的商品房)及原國有土地拆遷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讓金補繳標準維持原標準不變(見下表)。
(單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土地級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八 | |
商品類住宅、原國有土地拆遷安置住宅用地補繳土地出讓金 | 原標準 | 270 | 245 | 180 | 140 | 105 | 50 | / |
現標準 | 270 | 245 | 180 | 140 | 105 | 50 | / | |
其他住宅用地補繳土地出讓金 | 原標準 | 1615 | 1435 | 1165 | 900 | 715 | 288 | 192 |
現標準 | 1615 | 1435 | 1165 | 900 | 715 | 288 | 192 |
綜上,經綜合評估,本次標準維持不變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現行標準已與當前房地產市場的實際價值相契合,若繼續上調將加重申請人負擔,不利于政策平穩過渡;二是若選擇下調標準,既不利于維護土地市場和價格體系的穩定,也可能引發市場預期波動,影響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三是從問題化解角度看,下調標準易使相關權利主體產生觀望心態,延緩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置進程,不利于存量土地資源的盤活和高效利用。
四、實施期限?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五、反饋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2025年11月14日至11月28日,征求意見稿在市政府網站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相關意見建議。
六、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解讀人:陳永春
電話:0578-266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