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64458R/2026-1010640454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8-0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制定背景
根據《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和《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辦法》《麗水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等規定,麗水市農業農村局印發了《〈麗水市青田稻魚共生系統保護發展條例〉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對其中1項行政處罰職權的裁量基準進行細化。
二、主要依據
1.《麗水市青田稻魚共生系統保護發展條例》
2.《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
3.《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辦法》
4.《麗水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
三、主要內容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梳理《麗水市青田稻魚共生系統保護發展條例》行政處罰事項,對《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在核心保護區內擅自移動、涂改、損毀標志、界樁”的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按照“應當或可以不予、減輕、從輕、一般、從重行政處罰”的“五階次”標準進行細化量化,并明確了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處罰標準,形成“五階次、五要素式”基準。
四、具體內容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定規定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具體標準 | 備注 |
1 | 在核心保護區內擅自移動、涂改、損毀標志、界樁 | 《麗水市青田稻魚共生系統保護發展條例》 第十三條?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在耕地上建房、采石、采礦、挖砂、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二)毀林開墾,損毀、閑置、荒蕪耕地;(三)破壞“十三閘”等水利設施;(四)擅自引進和投放外來物種,破壞當地生態系統;(五)擅自移動、涂改、損毀標志、界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青田稻魚共生系統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擅自移動、涂改、損毀標志、界樁的,由青田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應當或可以不予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可不予處罰 | 責令整改 |
減輕 | 違法行為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 | ||||
從輕 | 移動、涂改、損毀標志、界樁1處,經責令整改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500元以上1500元(含)以下罰款 | ||||
一般 | 再次違法或移動、涂改、損毀標志、界樁2處,經責令整改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1501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罰款 | ||||
從重 | 多次違法或移動、涂改、損毀標志、界樁3處以上,造成嚴重后果的且拒不改正的;妨礙阻撓執法,對舉報投訴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 并處3001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罰款 |
五、施行時間
本文件自2026年9月5日起實施。
六、解讀機關
由麗水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讀。
聯系處室:行政執法監督處(法規處),聯系電話:2026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