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74939Y/2026-1010637533 | 文號 | 麗醫保發〔2026〕38號 |
| 組配分類 | 醫療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醫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7-3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73-2026-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醫保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和《關于進一步完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加強與醫療康復養老助殘政策貫通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26〕2號)文件精神,經研究,現就優化完善政策性長期護理保險(以下簡稱“長護險”)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重度失智人員納入長護險保障范圍。參加我市長護險并持有本省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智力一、二級的殘疾人直接認定為重度失智人員,待遇參照重度失能標準執行(后續省級部門出臺文件對評定等工作明確規范管理要求的,按省級規定執行)。
二、調整機構護理支付方式。參保人員選擇機構護理的,長護險按床日支付給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每床日支付標準為56元/日,機構護理費用低于長護險支付標準的據實結算。長護險待遇享受人員因疾病治療需要在已納入醫保、長護定點的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護理服務人員提供生活護理服務的,所發生的費用由長護險按床日標準的80%支付,其中,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按長護險床日標準的90%支付。入住ICU、層流潔凈病房、特殊防護病房或接受特級護理期間由醫保按規定保障,長護險不同時享受。
三、調整居家護理支付方式。參保人員選擇居家護理的,長護險按服務時長支付給定點護理服務機構,每小時支付標準為50元,支付限額為1300元/月。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麗水市醫療保障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