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01924J/2026-1010626022 | 文號 | 麗數據發〔2026〕6 號 |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數據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7-2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75-2026-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市級各單位,各縣(市、區)、麗水經開區數據管理機構:
為加快推動我市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深化數據資源化價值化改革,根據《浙江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我局編制了《麗水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
麗水市數據局
2026年7月20日
麗水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國家發改委、國家數據局關于印發〈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的通知》《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浙江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優化授權運營流程,提升數據開發利用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職責分工
( 一 )實施機構
市、縣(市、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作為實施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實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標準規范,公開選定運營機構,開展日常監管與年度評估。
(二)運營機構
運營機構指取得運營資格的法人組織,依托市級授權運營域開展授權范圍內數據開發運營,承擔數據安全主體責任、接受監督;整體或分領域授權機構需負責數據匯聚、治理等工作,為開發機構提供基礎數據產品,不直接參與業務場景實現。
(三)數源單位
數源單位包括各級國家機關、相關職能組織及公共服務運營單位,負責本領域公共數據供給、分類分級治理、安全管理,落實數據登記,推進授權運營場景建設與市場化應用。
(四)開發機構
開發機構指與運營機構合作,利用公共數據加工成果開發數據產品的法人組織,接受運營機構監管,嚴格按授權規范使用數據,承擔相應數據安全責任。
(五)協同配合
實施機構會同網信、發改、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授權運營安全監管、產權保護、市場規范等工作。
二、授權運營域建設
( 一 )資源供給
數源單位負責本領域公共數據統一編目、治理及市公共數據平臺歸集工作,保障數據及時、準確、完整。實施機構加強數據質量監督,對數據質量不達標 、更新不及時的數源單位督促整改。
(二)統一建設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牽頭建設市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域,作為全市授權運營統一通道,對接全省統一監管系統,嚴格區分運行與測試環境。數源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新建授權運營通道、不得擅自簽訂公共數據產權轉移協議;各縣(市、區)依托市級授權運營域開展工作,確有特殊需求的,報市實施機構批準。
(三)建設運營
市級授權運營域建設運營單位落實建設、運管、安全等職責,采用集中計算、多方安全計算等先進技術,保障遠程接入和數據加工安全;運營機構使用其計算資源需承擔相應成本,建設運營單位可按市場化原則提供增值服務并收取費用。
三、授權方式
( 一)授權模式
采用基于場景的公共數據資源整體授權、分領域授權、依場景授權混合模式,鼓勵各縣(市、區)根據本地產業特色和實際需求,靈活選擇授權模式,推動公共數據與本地特色產業深度融合。
整體授權:實施機構將公共數據資源整體授權給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加工運營。運營機構可結合市場需求開展數據匯聚、治理、融合工作,形成可供開發機構使用的基礎數據產品。開發機構基于具體場景合作,場景經運營機構組織評審后報實施機構審議,簽訂合作協議并備案。
分領域授權:實施機構將特定行業或領域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給具備該領域專業能力和資源的運營機構加工運營。運營機構可結合行業需求開發行業應用數據產品和服務,場景經運營機構組織評審后報行業主管部門和實施機構審議,按要求備案。
依場景授權:根據具體應用場景和實際需求,實施機構將特定數據授權給具備對應技術能力和資源的運營機構加工運營,嚴格按照省、市相關規定開展工作,確保數據使用精準、安全。
(二)整體授權、分領域授權流程
發布公告:實施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要求, 以公平競爭方式發布征集公告, 明確授權模式 、 范圍 、 申報條件 、 評審標準及要求。
提交申請: 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材料,包括整體授權運營申請表、授權運營方案、最近一年第三方審計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數據安全承諾書、安全風險自評報告等。
確定主體:實施機構組織綜合評審,評估申報單位的運營方案、業務技術實力、安全條件、信用狀況、服務響應能力等,評審結果經實施機構“ 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審議通過,報市政府同意后確定運營機構。
社會公開:實施機構通過數據開放網站等官方渠道,向社會披露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時限等信息,公示不少于 5 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簽訂協議:實施機構與運營機構簽訂授權運營協議,期限不超過 5 年。期滿后可提交續簽申請,經審核通過后按規定續簽。
退出機制:運營機構出現嚴重違約、數據安全事故、經營不善等情況,實施機構有權終止授權,監督其完成數據交接和業務清理。
(三)依場景授權流程
場景申報:實施機構按公平競爭原則發布通告,明確申報條件與評價標準, 申請單位按規定提交場景申報方案。
方案評審: 申報方案正式提交后,實施機構在 5 個工作日內組織授權運營申請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數源單位和專家組召開方案評審會,進行方案論證和比選,形成聯審會議紀要。實施機構根據會議紀要通過一體化數字資源系統提交數據需求,數源單位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因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等需要延長審核期限的, 由數源單位報同級實施機構同意,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5 個工作日。
實施方案編制:實施機構指導授權運營申請單位完善申報方案形成實施方案,經實施機構“ 三重一大” 審議通過后生效。
協議簽訂:按實施方案依法簽訂授權運營協議,期限不超過5 年,市縣協議需報上一級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社會公開:協議簽訂 3 個工作日內,實施機構通過官方渠道披露授權對象、內容、范圍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數據產品開發:運營機構依托授權域加工數據形成產品服務,按協議期限完成開發并提交出域申請。
出域審核:實施機構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出域審核(含信息一致性、脫敏、知情同意等),確保原始數據不出域,審核通過后可導出對接應用,特定主體數據需經個人授權。
協議變更、續簽、終止:需求變更需補報材料并經數源審核, 30 個工作日內簽訂補充協議;期滿可申請續簽,審核通過后 30個工作日內續簽;終止、撤銷時,實施機構關閉權限、刪除數據并留存日志不少于 3 年,運營機構終止相關產品使用。
信息披露:協議變更、續簽、終止后 3 個工作日內,實施機構公開相關情況;運營機構需公示產品服務清單,定期披露數據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四、權利與行為規范
( 一)權利保障
運營機構獲得所授權公共數據資源的使用權和經營權后,對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依法依規做好數據產權登記和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依法享有相關合法權益。
(二)行為規范
運營機構在數據加工處理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公共數據存在質量問題的,可向實施機構提出數據資源質量治理需求。實施機構應督促數源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數據治理, 提升數據質量。
運營機構加工處理公共數據相關條件、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價格管理、信息披露、檔案管理等,應參照《浙江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運營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公共數據運營,不得泄露、竊取、篡改、毀損、丟失、不當利用公共數據資源,不得將授權運營的原始公共數據資源提供給第三方;不得超出授權范圍使用公共數據,不得擅自將公共數據用于非授權場景。
運營機構在向市場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過程中,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價格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價格政策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不得惡意抬價、壟斷經營。實施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價格開展評估調整,規范價格行為。
開發機構應嚴格按照與運營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使用公共數據加工成果,不得擅自泄露、篡改、轉讓相關數據成果,不得利用數據成果從事違法違規活動,違反規定的,運營機構有權終止合作,并追究其相關責任,實施機構依法依規進行監管查處。
五、數據安全與監督管理
( 一)安全責任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安全堅持“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運營機構主要負責人是運營公共數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運營機構應按照“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要求,加強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和應急演練,確保數據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行為留痕、責任可究。
運營機構違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查處,并將相關不良信息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開發機構應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自身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所使用公共數據加工成果的安全管理,防止數據泄露、濫用等情況發生。
(二)監管職責
實施機構會同網信、密碼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授權運營的安全監管工作,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風險評估,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
發改、經信、財政、市場監管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產品和服務流通交易的管理服務工作,完善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運營管理制度,規范市場秩序,打擊壟斷、不正當競爭等行為。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發改、經信、司法、數據等部門建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大力培育服務機構,推進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
數源單位應加強對本領域納入授權運營范圍公共數據的安全管理,定期開展數據安全評估,及時更新數據、完善安全防護措施,配合實施機構做好安全監管工作。
鼓勵各地實施機構對運營機構在授權運營過程中使用的云資源、算力、技術服務、數據產品和服務等開展收費機制探索。
六、附則
本實施細則作為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總體實施方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與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相關的準入、變更、退出、評審、安全監管、評估等各項活動。
本實施細則由麗水市數據局負責解釋。
本實施細則自 2026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國家和省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麗水市數據局 2026年6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