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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我市老年人藥品、保健品市場秩序,嚴厲打擊涉老藥品、保健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等違法行為,維護廣大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麗水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麗水市蓮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蓮都區某日用品商行虛假宣傳及銷售劣藥案
2025年5月28日,麗水市蓮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麗水市蓮都區某日用品商行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對外銷售的“貝母”涉嫌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且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隨即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5年5月11日,當事人以回饋老客戶的名義召集部分老年人消費者聚餐,并在聚餐過程中宣傳銷售“貝母”。當事人銷售的“貝母”實際為湖北貝母或平貝母,卻宣稱為西藏等高原地區種植生長的“藏貝母”,虛構銷售人員身份,列舉“貝母”治好了長輩疾病等沒有事實證明的事例。涉案“貝母”經檢測,顯示二氧化硫殘留量超標,為劣藥。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及銷售劣藥的行為,麗水市蓮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龍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龍泉某食品商行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5年5月12日,龍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龍泉某食品商行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對保健食品作具有治療功效的虛假宣傳,隨即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通過發布廣告、虛構消費者身份分享的形式推銷店內的鹽藻產品,間接宣傳其銷售的某牌鹽藻軟膠囊具有改善和治療疾病的功能,宣稱吃了上述鹽藻后大便好了、痔瘡好轉了、三高都恢復了,且有改善中風、哮喘、腰椎間盤突出、更年期等療效。廣告中更是使用當地方言進行分享,以此提高“可信度”,誘導中老年消費者購買。實際上該店銷售的某牌鹽藻軟膠囊為保健食品,并不具備其宣稱的功效。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龍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青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青田縣某參茸店無證生產及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5年5月15日,青田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青田縣某參茸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無證生產和對初級農產品作具有治療功效的虛假宣傳,隨即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也未辦理食品小作坊備案登記證的情況下,在店內自行制作阿膠糕產品進行銷售。另查明,當事人在銷售禮盒裝干海參時,在禮盒內附贈宣傳冊,宣傳“滋陰補陽,增強體力”“生命的保鮮劑,抗癌靈丹”“滋身潤顏,延緩衰老”“提高機體免疫力”等無法證實的功效。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屬于無證生產及對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產品的商品進行宣傳疾病治療功能,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青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縉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縉云縣富某食品商行會銷虛假宣傳案
2025年2月18日,縉云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縉云縣某食品商行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隨即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明,從2023年12月開始,當事人在明知某牌硒維生素E片僅為保健食品的情況下,在互聯網搜索并整合相關內容,通過會議、講座,播放食用體驗案例、分享食用體驗情況等方式,向被召集的老年消費者明示或暗示其所售的某牌硒維生素E片具有“防癌抗癌”“促進肝的排毒”“防止糖尿病等并發癥”“降低血糖”“防止肝硬化”“提高肝臟自身抗病毒能力”“降血壓”“防治中耳炎”“防治眼睛疾病”等功效。實際上某牌硒維生素E片為保健食品-營養補充劑,保健功能為補充硒、維生素E,并不具備其宣稱的功效。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的功能進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縉云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景寧畬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景寧某養生館虛假宣傳案
2025年5月23日,景寧畬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景寧某養生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隨即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通過介紹消費者購買“某牌羊乳粉”賺取傭金,口頭宣傳“羊奶成為首選的功能食品,最接近母乳的高端奶,是全民健康的保健奶,強壯民族的全民奶”;店鋪門口張貼宣傳內容,在“某牌羊乳粉”的圖片旁配以文字“強筋壯骨:羊奶富含鈣質,預防和緩解骨質疏松;提高免疫:羊奶含有蛋白質,為機體提高免疫力;肌肉合成:促進肌肉合成,緩解肌肉疲勞,提高肌肉力量;補虛潤燥:羊奶性味甘、平,增強身體素質;和胃健脾:對于反胃、惡心、嘔吐等人群,能和胃健脾;解毒:對于口瘡、口腔潰瘍,可解毒、緩解”。當事人銷售的羊乳粉為普通食品卻宣傳“預防和緩解骨質疏松”“提高免疫力”“緩解肌肉疲勞”“對于口瘡、口腔潰瘍,可解毒、緩解”等保健、疾病治療功能。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的功能進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誤導消費者行為,景寧畬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