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科技局(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推動創新浙江建設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5〕2號)和省級科技計劃體系重組、深化科研經費管理改革等要求,我們修訂了《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總則
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圍繞加快創新浙江建設、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聚焦教育科技人才一體改革發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落實構建完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要求,對標三大科創高地戰略領域,用于支持我省實施省科技計劃、營造創新環境等方面的財政補助資金,包括支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創新平臺建設、培養科技人才等。
(一)管理要求。專項資金實行滾動預算,原則上以五年為一周期,到期后或中期進行綜合評價,視績效評價和監督情況進行優化。專項資金按照“加強統籌、集中財力,零基預算、突出重點,遵循規律、注重績效”的原則管理和使用。
(二)管理職責。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下達,會同省科技廳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監督管理。省科技廳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管理使用,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細化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開展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全過程信息公開。
各市縣財政、科技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項項目資金監督管理、績效管理有關工作。
獲財政補助的項目、平臺、人才、獎勵等(以下簡稱項目),其承擔單位是專項資金具體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所承擔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并負責落實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二、支持對象及范圍
(一)支持對象。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原則上是在浙江省境內(不含寧波,下同)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備科技研發或科技服務能力的單位。省科學技術獎勵、省領軍型創新團隊、地方上升為國家項目等的支持對象,由省科技廳商省財政廳確定。
(二)支持范圍、標準和方式。專項資金圍繞國家和我省重大戰略需求,聚焦我省重點領域,結合國家和我省科技創新規劃以及省委、省政府年度科技重點工作確定支持范圍。支持標準和方式詳見附件1。
1.省科技計劃。
——重大科技計劃(重大科技專項)。加強資源統籌配置,聚焦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和戰略前沿技術,開展有組織科研,加快推動科技成果從樣品變成產品、形成產業。
——省基礎研究計劃。聚焦補齊高質量發展短板,開展前瞻性、引領性和獨創性的基礎理論研究和前沿科學探索,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產業技術源頭供給。
——省地協同項目。由地方為主選題、籌集資金和組織實施,聚焦解決制約產業發展的“卡點”“堵點”問題,支撐提升地方科技創新整體效能。
2.營造創新環境。
——技術創新引導。支持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通,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加快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創新生態,包括省科學技術獎勵、產學研合作與成果轉化(含技術市場服務體系建設、科技特派員創新創業等)以及科技創新政策研究(軟科學項目)等資助項目。
——創新平臺和人才。支持培育戰略科技力量,引育科技人才,加強科技基礎能力建設,包括創新平臺計劃(含全省重點實驗室、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際聯合實驗室等)、省領軍型創新團隊引進培育計劃、省科技廳歸口管理的省級人才計劃等資助項目。
三、專項資金項目和預算、資金管理
(一)根據省科技創新規劃和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省科技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實施的目標要求,按照相關科技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二)省科技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專項資金設立目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和省有關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及時將專項資金預算需求、績效目標及細化項目報省財政廳審核。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為省屬預算單位和省部屬非預算單位的,專項資金預算編入省科技廳部門本級年度預算后轉撥;項目承擔單位為市縣承擔單位的,專項資金納入省科技廳部門專項轉移支付清單管理。
(三)按照我省全面深化零基預算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省財政廳全面梳理項目支出預算,推進財政項目庫建設,將零基預算管理要求貫穿項目儲備、預算編制、項目實施、項目調整、項目終止等全過程。
(四)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省財政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批復部門預算、下達專項轉移支付預算。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可在部門預算批復前預撥科研經費。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合同(任務)書約定,及時與項目參與單位簽訂協議并撥付經費。項目參與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五)承擔單位應當將專項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專項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分別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并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
(六)省重大科技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省基礎研究計劃、軟科學項目、科技合作項目、省領軍型創新團隊資金開支范圍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口徑詳見附件2。國家對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相關改革口徑有調整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具體比例如下:
1.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
2.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25%;
3.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20%。
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
軟科學項目,在研期間間接費用按不超過30%核定;項目驗收后,評為“優秀”“良好”的,間接費比例可分別提高到不超過60%、50%,評為“合格”的,核定比例不再提高。
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和研發進度掛鉤,并按項目研發進度合理支出,同時項目撤銷的應全額收回績效支出,終止項目根據審計意見要求收回績效支出。以創新聯合體方式組織實施的省重大科技專項,創新聯合體牽頭單位可統籌一定比例的重大專項項目間接經費,用于創新聯合體運營及激勵。
(七)其他非公開競爭研發類計劃、項目不得提取間接費用,具體支出按相關任務書或有關辦法規定的內容,合法合規使用。
四、科研經費管理改革
深化專項資金管理,持續推進科研經費管理和科研財物“放管服”改革,具體要求詳見附件3。
五、績效和監督管理
(一)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在專項資金實施中期或周期終了時,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完善績效評價體系,優化評價指標,簡化評價流程,提高評價工作公正性、精準性、科學性。完善績效評價機制,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切實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三)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建立與績效掛鉤的科技任務滾動支持機制。年初明確科技任務量化績效目標,年末對科技任務進行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綜合任務、目標、績效情況,給予滾動支持。對科技任務項目績效突出的,給予滾動支持。
(四)各地相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要求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工作,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做好監督管理等事宜。項目資金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1.編報虛假預算;
2.未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3.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4.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專項項目資金;
5.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6.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專項項目資金;
7.截留、擠占、挪用專項項目資金;
8.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9.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10.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五)專項資金項目綜合績效評價不通過的,經審計機關認定使用不合規和結余的財政補助經費,按原撥付渠道收回。專項資金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通過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費用,并加強管理、公開和情況報告。
(六)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在單位內部主動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項目預算、預算調劑、資金使用(重點包括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同時依法主動接受上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科技等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七)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項目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科技、財政、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項目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或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六、附則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中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科教〔2023〕1號)、《關于嚴肅財經紀律規范科技經費使用和加強監管的若干意見》(浙財教〔2012〕29號)同時廢止。省重點行業科技計劃相關省級財政支持資金管理和使用由省財政廳會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