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32j/2023-44787 | 文號 | 麗財教科文〔2023〕211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財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12-2023-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2024年11月22日麗水市財政局辦公室發文對此件進行了部分修改:
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號),麗水市財政局根據工作實際,對2023年12月31日前以市財政局文號(包括與其他市級主管部門聯合)制定發文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清理結果公告如下:
1.對2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詳見附件1)。
2.確定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52件(詳見附件2)。
3.宣布廢止或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16件(詳見附件3)。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
附件: 1.麗水市財政局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2.麗水市財政局保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3.麗水市財政局宣布廢止或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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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麗水市財政局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麗水市財政局 麗水市科技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本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麗財教科文〔2023〕211號):
1.第二部分第(一)項修改為:“(一)專項資金主要支持對象:依法注冊登記,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備科技創新或科技服務能力的單位,其中市縣聯動攻關計劃專項支持面向各縣(市、區)企事業單位申報。支持對象應同時具備的基本條件:項目承擔單位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及時履行向科技、財政、審計、統計等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義務。”
2.第二部分第(二)項中“主要支持國家大院名校麗水產業科技服務中心、網上技術市場、麗水市網絡圖書館、麗水市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等面向科技管理服務對象的基礎條件建設和防震減災“3+1”體系建設。”修改為“主要支持國家院校產業科技服務中心、網上技術市場等面向科技管理服務對象的基礎條件建設和防震減災體系建設。”
修改后全文:
市本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22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科教〔2023〕1號)、《麗水市關于加快新時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麗委人〔2022〕2號)等規定,我們修訂了《麗水市本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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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本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市本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2〕22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科教〔2023〕1號)、《麗水市關于加快新時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麗委人〔2022〕2號)等文件精神,對《麗水市本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麗財行〔2019〕234號)進行修訂,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麗水市本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是指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或省級及以上財政資金補助,主要用于市本級組織實施各類科技計劃項目,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優化科技創新發展環境等科技創新發展所需的經費。專項資金實行滾動預算,具體支持范圍原則上以三年為一周期,中期或到期后進行綜合評價,視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動態調整或退出。
(二)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下達,會同市科技局和市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市科技局等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細化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實施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三)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由市科技局會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管理,主管局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資金使用和管理充分體現政府目標導向,遵循“集中財力、聚焦重點;分類支持、合理配置;注重績效、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科學規范”的原則。
二、支持對象、范圍和標準
(一)專項資金主要支持對象:依法注冊登記,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備科技創新或科技服務能力的單位,其中市縣聯動攻關計劃專項支持面向各縣(市、區)企事業單位申報。支持對象應同時具備的基本條件:項目承擔單位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及時履行向科技、財政、審計、統計等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義務。
(二)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主要用于支持“創新研發支持”“技術創新引導”“創新條件建設”等計劃的實施,以及支持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科技創新領域的工作。
1.創新研發支持計劃:由重點研發計劃、公益性技術應用研究計劃、基礎科學研究計劃和軟科學研究計劃4個二級計劃組成,主要通過競爭性方式支持。
(1)重點研發計劃,通過圍繞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各主要行業的共性關鍵技術瓶頸問題,開展技術攻關和成果示范應用。重點支持醫藥衛生領域重點學科、市縣聯動關鍵技術攻關項目、“農三師”科技領雁項目和我市創新聯合體、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重大創新平臺載體以及穩定支持市本級高校科研院所實施重點學科發展的專項研發計劃。
(2)公益性技術應用研究計劃,通過一般公益性技術應用研究項目和自籌公益性技術應用研究項目實施,支持公益技術領域的應用研究與成果推廣,聚力青年型城市建設,培養青年科研人才成長。
(3)基礎科學研究計劃,支持市本級高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健康單位加強基礎科學研究,注重科研績效,建立科研穩定支持機制。鼓勵優秀青年人才勇攀科研高峰,優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碩士以上青年科研人員開展自主基礎研究和科學探索。
(4)軟科學研究計劃,支持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決策、組織和管理等問題,開展多學科、多層次綜合性的研究活動,為各級政府機關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提供咨詢。
2.技術創新引導計劃:由創新主體培育、創新投入和成果轉化引導、政策性引導3個二級計劃組成,主要通過以獎代補和普惠性方式支持。
(1)創新主體培育,主要支持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省級科技領軍企業、省級科技小巨人企業、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省級農業科技企業等科技型企業培育。
(2)創新投入和成果轉化引導,主要支持技術交易獎勵、科技金融結合、企業研發投入后補助等。
(3)政策性引導,主要支持科學技術獎勵、科技特派員、創新券推廣應用、上級項目配套等。
3.創新條件建設計劃:由科技管理服務平臺、公共創新平臺與載體2個二級計劃組成,主要通過競爭性和穩定性相結合的方式支持。
(1)科技管理與服務平臺,主要支持國家院校產業科技服務中心、網上技術市場等面向科技管理服務對象的基礎條件建設和防震減災體系建設。
(2)公共創新平臺與載體,主要支持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成果轉化加速器、人才科創飛地、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平臺和載體,以及各類國家和省級創新集聚、研發、服務平臺和創業服務機構。
(三)專項資金的資助標準:依據《麗水市關于加快新時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麗委人辦〔2022〕2號)及相關配套政策的補助標準執行。
三、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和比例
(一)專項資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1.事前補助方式。指在項目立項后,根據資金計劃進行事前補助,通過公開競爭(擇優遴選)將資金直接撥至項目承擔單位的補助方式。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及承擔市縣聯動攻關計劃的縣(市、區)企事業單位的創新研發支持計劃項目,按事前補助方式撥付項目資金。財政補助經費在30萬元及以上的,首期撥付資金一般不超過50%;財政補助經費在30萬元以下的,可采取一次性撥付項目補助經費。
2.事后補助方式。指由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服務活動的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相應成果或服務績效,按規定程序通過驗收或審核后,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補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獎勵性后補助、共享服務后補助等方式。企業承擔的創新研發支持計劃的項目,采取事后補助方式撥付項目經費。
(1)事前立項事后補助是指單位根據科技部門發布的申報通知,結合自身研發需要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的程序立項后,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取得成果并通過驗收后給予相應補助。事前立項事后補助采用公開、競爭、擇優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2)獎勵性后補助是指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及自身發展需要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發活動,經審驗通過后,給予相應補助。由承擔單位自行用于相關的科技創新活動。
(3)共享服務后補助是指對面向社會開展公共服務并取得績效的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績效考核通過后,根據扶持政策給予相應補助。不參加績效考核或連續兩次績效考核較差的科技基礎條件平臺,不再納入共享服務后補助范圍。
3.其他支持方式。主要類型分為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和行政撥付等。由市科技局商市財政局確定。
(二)專項資金補助的比例:對承擔創新研發支持計劃的企事業單位,企業承擔的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補助比例不高于項目總經費25%;農業類和高校科研院所(含醫院)承擔的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財政補助經費比例不高于項目總經費的50%。公益性技術應用研究、基礎科學研究和軟科學計劃項目,財政補助比例可為項目總經費的100%。市縣聯動關鍵技術攻關項目,市本級財政科技經費先撥付至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后,再由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撥付至具體承擔單位。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需按照市本級財政補助項目經費的100%給予配套補助,經費撥付方式參照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撥付。
四、項目經費使用
(一)項目承擔單位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應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項目經費預算。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經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審確認的經費預算是項目立項、簽訂合同、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二)事前資助方式的項目經費開支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的項目經費開支參照執行。其中涉及具體項目由市科技局商市財政局確定。
(三)項目中有多個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范圍內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專項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績效支出等相關費用。績效支出主要用于對項目組(團隊)科研人員項目完成業績的激勵,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
(四)項目經費支出口徑參照上級文件執行。國家、省對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的口徑、預算編制及預算調劑權限有新規定的,按照國家、省新規定執行。
(五)專項項目資金一經批復下達,應按計劃及時組織項目實施,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專項資金的預算績效管理,承擔日常監督管理職責。項目承擔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落實財務審查、項目進度主體責任,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五、專項資金預算審批及下達
(一)市科技局及市級有關部門每年根據市財政局年度預算編制工作要求,啟動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報工作。
(二)市科技局及市級有關部門做好預算編制工作,形成預算方案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批。
(三)專項資金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市財政局將預算下達至市科技局等相關部門。市科技局等部門根據相關政策及項目管理辦法,依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將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專項資金預算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未批復前,對急需開展的科技創新工作,市財政局可預下達專項資金。
六、項目驗收、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一)市科技局等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1.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
2.未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3.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4.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5.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6.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
7.虛假承諾其他來源的資金;
8.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拒不整改;
9.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二)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市科技局等相關部門是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的主體,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在專項資金實施中期或周期終了時,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三)項目承擔單位應對照項目設定的績效目標開展自評。根據專項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市科技局等相關部門應組織實施專項項目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四)專項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虛報、套取、冒領、貪污、挪用、截留。項目承擔單位應依法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科技等部門的審計與監督。對違規使用專項項目資金的,主管部門要督促整改。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專項項目資金以及擠占挪用專項項目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并追回專項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構和司法機關處理。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出現失誤,沒有違法且未造成重大責任事故以及其他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可容錯免責。
七、附則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中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原《麗水市本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麗財行〔2019〕234號)、《麗水市本級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修訂)》(麗科〔2017〕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