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044477/2023-41933 | 文號 | 麗環發〔2023〕13號 |
| 組配分類 | 其他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4-1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開發區分局,局機關相關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構建全省“一個平臺、一套準則”統一管理的排污權交易體系,規范排污權交易行為。現將《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18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并對我市現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相關政策統一調整如下∶
1.自2023年4月14日起,全市新增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通過政府儲備量出讓獲得的排污權有效期統一調整為“自通過省交易系統成交之日起計算”,之前競得排污權指標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2.全市初始排污權核定通知書下達后的繳款時限和排污權交易合同簽訂后的資金交割時限均參照省管理辦法調整為10個工作日;
3.排污單位的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或排污權電子憑證的形式予以確認,不再另行發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權證; ?
4.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原則上應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交易,取消《麗水市儲備排污權出讓電子競價程序規定》(麗環函(2019)31號)中“一事一議”等優惠政策,以體現市場化交易原則。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18號)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