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4-00116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4〕2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1-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鄉鎮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鄉鎮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鄉鎮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處置各類災害事故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辦法》和應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關于全面推進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意見》(應急〔2023〕85號)、《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應急消防治理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23〕6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23〕35號)、《中共麗水市委辦公室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麗水市新時代消防治理體系建設的意見》(麗委辦發〔2022〕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鄉鎮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鄉鎮專職消防隊伍是指由地方政府組建,重點承擔鄉鎮農村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組織;政府專職消防員是指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專職消防隊伍是綜合應急救援力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重要輔助力量。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一管理、規范運行的原則,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管理和執勤訓練體系,推進職業化、專業化、規范化建設。
(四)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與全面推進基層應急消防治理體系建設工作相融合,堅持實戰實效,實現上下貫通、高效協同。
二、隊伍建設
(五)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所屬消防救援站保護范圍外的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城鄉消防規劃要求和《鄉鎮消防隊建設標準》(GB/T?35547-2017)建設鄉鎮專職消防隊。
(六)地方有關部門應將鄉鎮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鄉鎮專職消防隊伍的站點布局、建設標準、營房面積,和消防車輛裝備、人員配備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執行。
(七)對一些人口規模較小、年接警量占比靠后、單獨組建必要性不大的鄉鎮(街道),可在完成村志愿消防隊建設的前提下,采用“以鎮帶鄉、輻射周邊”模式,由相鄰的鄉鎮(街道)分片區聯合組建專職消防隊,實現“一鎮帶多鄉”和農村“15分鐘救援圈”的工作目標。
(八)鄉鎮專職消防隊投入執勤前,應經消防救援機構驗收合格。其中二級以下鄉鎮專職消防隊由縣級消防救援機構驗收,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驗收。投入執勤的鄉鎮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停止運行、撤銷或者改變屬性;遇特殊情況確需停止運行、撤銷或者改變屬性的,應當報市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九)鄉鎮專職隊統一命名為“××(縣、市、區)××專職消防隊”,具備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的鄉鎮專職消防隊,依法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三、隊伍管理
(十)鄉鎮專職消防隊伍應當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共同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具體職責如下:
1.接受消防救援機構指揮調度,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2.開展常態化業務訓練,熟悉轄區內的道路、消防水源、單位等基本情況,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3.協助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4.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對微型消防站、村志愿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5.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一)鄉鎮專職消防隊伍可按照“拓展職能、防消聯勤、一專多能”的原則,積極參與森林草原防滅火、地震地質災害、抗洪搶險等職能任務。
(十二)鄉鎮專職消防隊伍納入消防聯動調度體系,配置119接處警終端、對講機等通信裝備,并接入消防應急救援通信專網。有條件的可視情配備視頻會議系統、無人機、布控球等通信終端,實現層級互聯互通。
(十三)鄉鎮專職消防隊由屬地消防救援機構指揮調度。接到報警或者消防救援機構的調派命令,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滅火救援。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動中,應服從消防救援機構的統一指揮。要強化訓練演練和滅火救援準備,嚴格落實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
(十四)鄉鎮專職消防隊伍具有公益性質,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對鄉鎮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進行捐贈。
(十五)鄉鎮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建立執勤規范,統一建制稱謂、門牌標識、服裝標志和證件管理。
(十六)鄉鎮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建立健全人員崗前、在崗培訓制度,制定業務訓練計劃并組織實施。執勤訓練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有關規定執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采用集訓、駐隊輪訓、聯合演練等形式對培訓工作進行指導。市、縣兩級政府應每年組織所屬鄉鎮專職消防隊伍開展體技能業務比武。
(十七)鄉鎮專職消防隊伍遵循依職設崗、職責明確、比例科學、配置均衡的原則設置崗位。一般可設置隊長(副隊長)、正(副)班長、駕駛員、戰斗員、通信員等。崗位設置及相關職責可根據實際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應急管理部關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9〕3號)、《鄉鎮消防隊建設標準》(GB/T?35547-2017)等執行。
(十八)政府專職消防員招聘應根據計劃或實際需要開展。招聘工作一般由鄉鎮(街道)政府負責,在人力社保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的指導下實施。兼職消防員可由各地結合實際,選拔符合條件的輔警、民兵、社會救援隊成員等擔任。
(十九)招聘政府專職消防員,應年滿18周歲,符合《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GBZ?221-2009),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經資格審查、體格檢查、面試、政審等程序擇優錄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不含辭退、開除)、大專及以上畢業生、退役軍人及有消防工作經歷的人員。
(二十)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任期制,其工資待遇與崗位等級掛鉤,崗位等級晉升、任期內考核和晉級培訓等具體實施辦法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政策執行。
(二十一)鄉鎮專職消防隊的隊長(副隊長)至少有1名具備3年以上的滅火和應急救援經驗,或由鄉鎮(街道)具有相應經驗的干部擔任。隊干部每半年參加消防救援機構集中業務培訓不少于1次,時間不少于10天。
(二十二)對正式入職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用人單位應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和終止,由招用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相關規章制度等規定執行。
(二十三)鄉鎮專職消防隊伍聘用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不含辭退、開除)、退役軍人及有消防工作經歷的人員,其從事滅火救援時間計入定級時間。
(二十四)政府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并書面通知本人。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稱職。
2.不履行職責、不服從命令、不遵守紀律等,經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后仍不改正的。
3.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4.存在違法違紀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其他不適于繼續擔任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情形。
四、保障措施
(二十五)鄉鎮專職消防隊伍應由各縣(市、區)政府按照建設等級確定營房裝備規模、經費保障水平、人員待遇標準等。
(二十六)鄉鎮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經費、車輛裝備經費、人員經費、業務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保障。承擔其他職能所需經費應由原相應部門落實保障。
(二十七)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年人均工資標準應當逐步達到不低于當地上年度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標準,過渡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年。隊員工資待遇以及現場救援等補貼的具體標準由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
(二十八)用人單位應為政府專職消防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為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發放住房補貼。
(二十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滅火救援和訓練演練工作需要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補充醫療保險等商業保險。
(三十)消防救援機構和鄉鎮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GBZ?221-2009)有關要求,加強政府專職消防員職業健康監護,組織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崗前、在崗、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三十一)鄉鎮專職消防隊伍人員按照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所需經費應納入財政保障。因戰、因公、因職業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先按醫療保險政策結算,符合有關規定的,再按相關規定予以報銷。
(三十二)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將鄉鎮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員納入政府表彰獎勵體系。
(三十三)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可按規定享受醫療、交通出行、參觀游覽、就業等優待政策。具體可參照應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關于全面推進地方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意見》(應急〔2023〕8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23〕35號)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機制暫行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20〕89號)文件執行。
(三十四)鄉鎮專職消防隊伍的執勤消防車應當按照特種車輛上牌,安裝警示燈,設置專用標志。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往返途中免繳通行費。符合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免繳車輛購置稅。各類消防救援車輛前往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
五、附則
(三十五)各縣(市、區)政府可結合本辦法制定本地鄉鎮專職消防隊伍相關管理辦法。
(三十六)本辦法施行后,國家、省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三十七)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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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鄉鎮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