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開發區分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 ? ? ?為貫徹《地下水管理條例》《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驗區建設方案》(環辦便函〔2021〕433 號)《麗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驗區建設方案》(麗政發〔2022〕19 號)等文件要求,強化重點行業企業環境監管,做好地下水污染源頭防范工作,我局編制了《麗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管理要求》(試行),現予公布。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2月15日
麗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
管理要求
(試行)
? ? ? ?為貫徹《地下水管理條例》《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驗區建設方案》(環辦便函〔2021〕433 號)《麗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驗區建設方案》(麗政發〔2022〕19 號)等文件要求,強化重點行業企業環境監管,做好地下水污染源頭防范工作,對納入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單位,具體目標和管理要求如下:
? ? ? ?一、明確責任主體
? ? ?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對本企業用地地下水污染防治承擔主體責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要承擔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 ? ? ?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 ? ? ?(一)實施自行監測和監測數據報送制度
? ? ? ?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按要求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每年開展 1 次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自行監測,結果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并向社會公開。納入麗水市地下水污染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以下簡稱重點排污單位),自納入名錄起 1 年內對其用地進行 1 次地下水和土壤環境監測。重點排污單位開展地下水和土壤自行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應及時開展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分析原因,根據情況開展調查和風險評估,采取對廠區內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區域實施地面硬化或其他阻隔、阻斷等風險管控措施。
? ? ? ?(二)地下水污染源滲漏排查與改造
? ? ? ?1.參照《地下水污染源防滲技術指南(試行)》(環辦土壤〔2020〕72 號),根據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敏感性、是否已造成地下水污染、潛在地下水污染風險等,經生態環境部門判定納入地下水污染源滲漏排查清 單的企業,需開展地下水污染滲漏排查,并編制地下水污染源滲漏排查報告。
? ? ? ?2.制定地下水污染滲漏排查整改方案。根據排查情況,針對存在問題的設施,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體整改措施,明確整改完成時間。整改方案應包括防滲改造措施,并形成整改臺賬。整改方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并定期報告整改措施進展情況。
? ? ? ?3.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廠區顯著位置設立標識牌,載明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特征、主要風險管控措施、土壤及地下水風險點位分布、自行監測點位分布和自行監測因子等信息。
? ? ? ?4.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要求、技術指南以及隱患排查情況,在生產車間、儲罐、污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排放點、固體廢物堆放區等區域做好防滲防漏等措施,設立警示標識牌。
? ? ? ?(三)將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義務納入排污許可證
? ? ? ?嚴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 年版)》《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將地下水污染源滲漏排查、自行監測等義務納入排污許可證。2022 年納入名錄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污單位)須在納入名錄后 1 年內主動申請排污許可證變更。
? ? ? ?(四)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 ? ? ?按照《地下水管理條例》要求,2022 年納入名錄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污單位)須在納入名錄后 1 年內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 ? ? ?(五)嚴控有毒有害物質
? ? ? ?重點排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 ? ? ?(六)排查地下儲罐
? ? ? ?現有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要求將地下儲罐信息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市生態環境局備案。新、改、擴建項目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將地下儲罐信息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 ? ? ?(七)防止新、改、擴建項目污染地下水新、改、擴建可能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對地下水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提出預防或減緩不利影響的具體措施。做好新、改、擴建項目所涉及建設用地的地下水-土壤環境本底調查,根據項目原輔材料、產品、可能排放的污染物等,確定監測指標。
? ? ? ?(八)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 ? ? ?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按照《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原環境保護部 2017 年第 78 號公告)要求,事先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前十五個工作日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 ? ?(九)防范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 ? ?完善本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補充完善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關內容。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公布起 6 個月內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涉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要啟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應急措施;應急結束后,對需要開展風險管控或治理與修復的污染地塊,制定并落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方案。
? ? ? ?(十)防止治理與修復工程造成二次污染企業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要按照規定進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如需開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與修復,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嚴格按照指定用途對修復后地塊再開發利用,并嚴格遵守相應的風險管控制度,確保修復后土壤和地下水不會發生二次污染。不得將污染土壤在不同規劃類別地塊間轉移作為土壤污染治理手段。
? ? ? ?該《管理要求》自 2023 年 3 月 13 日起施

關于印發《麗水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管理要求》(試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