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2500MB1674939Y/2025-44086 | 文號 | 麗醫保發〔2025〕35號 |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醫療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8-0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73-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市醫保中心:
現將《麗水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8月1日
麗水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實施辦法(試行)
為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市委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推行審慎包容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浙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嚴格遵循行政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基本原則,堅持嚴格執法與包容審慎并重的監管方式,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的法治精神,讓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二、適用條件及認定標準
麗水市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領域的初次違法行為符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條款內容,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
(二)初次違法:當事人一個自然年度內無違法行為被做出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的處理記錄(含不予立案或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個人違法行為造成的醫療保障基金損失低于500元、定點機構違法造成的醫療保障基金損失低于5000元(上述金額均不含本數)。
(四)及時改正并退回基金損失。
(五)未造成較大社會不良影響。
三、工作程序
(一)主動告知,做好指導。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中,認為違法行為屬于輕微違法行為具備適用本辦法規定“首違不罰”情形的,應當給予當事人必要指導,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適用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的具體要求,責令當事人及時改正。
(二)嚴格審批,全程規范。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檢查階段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符合適用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經當事人作出書面承諾后,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對立案后調查階段,辦案機構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麗水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適用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寬嚴相濟,創新監管。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于適用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的案件,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引導,加強對當事人自我糾錯、落實主體責任的監測評估,推動當事人增強法律意識、自覺學法守法。
四、實施時間及其他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上級部門有最新規定,按照最新要求執行。
附件:1.麗水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
? ? ? ? ? ?2.麗水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告知承諾書
? ? ? ? ? ?3.不予立案審批表
麗水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麗水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麗水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麗水市醫療保障領域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wps